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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地税关于2007年度12万元以上个所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10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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