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一起“二手房”交易房产证过户时,对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房产时给予对方的补偿款是否应当征收契税,与当事人产生了分歧。其案由经过是:陈某死后留下一套私有房产,其法定继承人有一个儿子甲和一个女儿乙。甲和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房产的所有权归甲,甲补偿乙5万元。分歧就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对甲方补偿乙方的5万元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应当征收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本案的当事人甲实质是在用5万元来买乙的部分房产份额,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当征收契税。对此决定,当事人存在异议,并向上级税务部门申请维权。
税法分析: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买卖行为,甲乙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以及补偿依旧属于继承的范畴。继承的实质是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以承续。本案的甲和乙对这套房产的分配以及补偿,实质上是所继承财产的分割,而并非《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行为。甲获得这套房屋产权,并非源于和乙的买卖,而是基于乙对继承权的让渡。同理,乙获得5万元补偿,也依然不是买卖房产所得。因此,法定继承者之间以给予对方补偿款形式获得房产权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