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征收方式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免填单服务)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7)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12)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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