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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税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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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提交资料清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2)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3)被撤销金融机构撤销文件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

5)土地产权证明;

6)工商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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