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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产免税备案办理指南(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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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交资料清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账册;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财务报表;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2)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3)执行期限为20091120131231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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