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9月份“纳税人之家”活动公告
四、9月份纳税人辅导班公告
★ 政策公告
一、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出台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
三、我省中小企业税收有优惠
四、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
★ 办税指南
一、社保、职教统筹等基金(费)切勿重复申报
二、纳税人相关信息变更请及时办理CA认证证书变更
三、银行纳税帐户请及时年检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提醒
五、请及时缴纳社保费
六、零税款企业也要进行当月申报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wx.jsds.gov.cn
七、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 分局特别办税事项提醒
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建筑业代开发票事项告知
二、第二税务分局提醒:所得税汇算与项目清算概念不同
三、第三税务分局有关网上申报及个税申报事宜的提醒
四、涉外税务分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网上申报的通知
五、主要外汇牌价
★ 案例警示
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
二、个体“盘店”应强化发票意识
三、乡镇街道出租集体土地,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租赁押金不得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 12366热点问题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1、按月全额全员明细申报、2、“利股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按月预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等。
申报期限:9月1日—9月15日。
提醒:尚未缴纳全年一次性交纳的基金、费的纳税人尽快申报,具体费种(基金)如下: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人防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二、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9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市局五楼520“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
接待局长:李檬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9月份纳税人之家活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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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 |
举办活动的纳税人之家名称 |
活动主题 |
活动具体时间 |
地点 |
参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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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
通江街道“纳税人之家” |
北仓门文化创业园区专题辅导 |
9月20日上午9:00-11:30, |
通江街道“纳税人之家” |
北仓门文化创业园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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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税务分局 |
房地产业纳税人之家 |
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
9月下旬 |
万达广场 |
相关行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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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税务分局 |
高新区纳税人之家 |
IC产业企业座谈会 |
2010年9月7日
下午2:30 |
地税三分局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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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税务分局 |
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纳税人之家” |
生物外包园入驻530企业涉税需求恳谈及税收产业政策对接 |
9月20日下午2点,马山生物外包园(暂定) |
具体时间、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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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税务分局 |
迎龙桥街道税人之家 |
营业税定额回头看及民主评税 |
9月25日下午2:30分 |
迎龙桥街道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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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税务分局 |
北大街街道纳税人之家 |
新办企业辅导及税法公告等 |
9月20日上午9:30 |
北大街街道二楼纳税人之家 |
辖区内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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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分局 |
外资企业纳税人之家 |
“530”企业走访宣传 |
9月全月 |
各企业 |
“530”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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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地税局 |
夏港长江村纳税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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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通报 |
9月24日下午14:00 |
夏港长江村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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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地税局 |
环科园“纳税人之家” |
第五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宜兴分论坛——依法治税与转型发展 |
9月27日下午2:30-5:00 |
宜兴市地税局第九分局 |
市局及基层分局领导、辖区纳税人之家会员代表、媒体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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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地税局 |
三分局纳税人之家 |
链条行业涉税风险预警 |
2010年9月15日下午2:00 |
三分局会议室 |
链条行业企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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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局 |
洛社纳税人之家 |
机械制造行业政策辅导会 |
9月23日上午9:00 |
惠山地税三分局 |
相关行业代表 |
(注:上述活动如有变化,各单位将另行通知公告,请纳税人留意或电话咨询)
四、9月份税收辅导班公告:
主题:无锡市地税局新办企业辅导班
时间:9月20日上午9:30
地点: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北塘大街188号)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报名参加(拨打电话12366-2-2-1)。
其他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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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辅导活动主题 |
活动时间 |
地点 |
参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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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
新办企业辅导 |
9月24日上午9:30 |
通江街道纳税人之家 |
未参加新办企业辅导的崇安区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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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新办企业辅导 |
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等待进一步通知) |
待定 |
8月新办建筑企业(含部分7月下旬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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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辅导 |
9月21日上午9:30 |
江溪街道纳税人之家 |
未参加新办企业辅导的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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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CA网上申报辅导 |
9月29日(具体时间待定) |
滴翠路98-1号地税四分局 |
9月新办企业及对CA网上申报未掌握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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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新办单位CA认证户培训 |
9月30日
上午9:30 |
地税五分局
二楼会议室 |
8月份新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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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征收异常企业纳税辅导会 |
9月5日
上午9:30 |
地税六分局
会议室 |
辖区内申报征收异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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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辅导 |
具体时间安排将由管理员通知) |
新生路65号6楼会议室 |
市区涉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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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 |
新办企业辅导 |
9月1日
下午14:00 |
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1311会议室 |
涉外分局辖管新办企业法人及财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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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 |
CA推广及网上申报新推广企业培训 |
9月28日下午2:00-3:30 |
第九分局会议中心 |
新CA认证及网上申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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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 |
新办企业网上申报辅导班 |
9月28日 |
锡山地税第一税务分局(东亭学士路136号)六楼 |
锡山区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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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 |
申报征收异常企业纳税辅导会 |
9月22日
上午9:30 |
惠山地税一分局
116
会议室 |
堰桥街道、长安街道、惠山经济开发区和外资企业申报征收异常企业 |
(注:上述活动如有变化,各单位将另行通知公告,请纳税人留意或电话咨询)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出台(选自财税[2010]6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3、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该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2、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3、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税前扣除。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节选自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四、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节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该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3、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jsds.gov.cn/art/2010/8/4/art_1181_261445.html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一、社保、职教统筹等基金(费)切勿重复申报
近日,有企业在网上申报的申报表中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了社保、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等,造成重复扣款。在此税务机关友情提醒广大纳税人,此类由税务代征的各项规费,申报方式与各项应征税款不同。规费一般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如社保局等)按期统一发送应征数据,批量导入税务的征管系统,并不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新的条目。网上申报、税库银扣款的纳税人在需要缴纳相关规费的申报期,只需要将签约账户上的钱打足即可完成扣款。当然,也有例外,如全年一次性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绿化植树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6项规费,是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条目的。纳税人如有疑问,不知道是否应该自行申报条目,可以拨打12366地税热线,或者与主管分局联系。
二、纳税人相关信息变更请及时办理CA认证证书变更
纳税人有单位名称、税务管理码、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号等五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均需对CA认证证书办理变更手续,联系地址:解放东路900号兴盛大厦1801,电话:85540888。如果跨区转户单位以上五项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可以使用原征管单位发放的CA证书进行申报。
三、银行纳税帐户请及时年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进入网上申报界面,发现没有银行帐号信息,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是由于纳税人未及时办理银行纳税帐户年检。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及时进行银行纳税帐户年检。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提醒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凭身份证原件在中国饭店一楼征收大厅完税证明专用打印机上打印。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完税证明,目前系统尚不支持补打功能,一旦遗失将无法补打。
五、请及时缴纳社保费
请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在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零税款企业也要进行当月申报
申报企业在使用3.0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时,凡是涉及到已经有税种鉴定的税目都要按期进行申报,如果是零税款的企业也要进行零申报,未进行零申报的将认为该单位未申报。企业在使用3.0网上申报系统时如有疑问或不会操作可及时与税管员联系,可安排再次进行3.0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
七、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二) 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批类);
(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5)纳税申报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7)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再就业优惠证》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无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分局特别办税事项提醒
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建筑业代开发票事项告知
1、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
公章(用于敲表格)
开票申请表(柜台上领取,或者在www.wuxitax.gov.cn网站上下载,网站-在线办税-资料下载版块里面)
合同(需复印件,如印花税已经完税,还需提供完税证明或贴有印花税票的合同原件)
项目代码(由甲方在税局登记并提供)
甲方微机代码(由甲方提供)
外出经营证明(一式三联或四联)
注:2010年7月1日前登记的工程项目,营业税已经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前来开票时还需携带携带总包方开票申请表复印件、总包方开具税单复印件。对于2010年7月1日以后登记的新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先开,总包见票抵税”的开票模式,分包方前来开票时无需携带上述该资料。
2、开票手续:
项目鉴定(18号窗口)
项目完税(32号窗口)
项目开票(在大厅取号后,根据大厅叫号系统语音提示到相应的窗口)
3、完税手段:
现金、本票、汇票、支票、网银皆可,或者携带建行卡(储蓄卡、信用卡均可)在项目税款完税窗口pos机刷卡,外地建行卡不收手续费
4、开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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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内资企业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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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市内资企业(携带外经证) |
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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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市内资企业(不携带外经证) |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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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内资企业(携带外经证) |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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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内资企业(不携带外经证) |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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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个体户或个人 |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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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个人或个体户 |
5.96% |
二、第二税务分局提醒:所得税汇算与项目清算概念不同
近日对某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混淆了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的概念,对跨年度项目所在年份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计算出现偏差。在此税务机关友情提醒,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仅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进行清算,并据此计算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三税务分局有关网上申报及个税申报事宜的提醒
1、持有CA证书的纳税人按月实行网上申报,如无特殊情况,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将不再受理已办理CA证书的纳税人的申报申请,持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在分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办理网上申报事宜。
2、针对部分企业个人所得税无税申报,分局请无税申报的企业进行自查,是否有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及时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纠正补税,并注意以后月份的正确真实申报。分局将定期对无税申报企业进行核查评估。
3、凡利股红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或预征的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后申请提取代扣代缴手续费,年度中间不予受理。
四、涉外税务分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网上申报的通知
企业若发生营业税扣缴义务,请在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营业税代扣代缴申报事宜。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请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进行营业税扣缴(网上办税系统中若无代扣代缴申报表,请与专管员联系添加营业税代扣代缴鉴定);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请在申报期内至分局柜台办理营业税代扣代缴申报。
五、主要外汇牌价
每一百外币兑换人民币
日期:2010年8月31日
美元:681.05 日元:8.0545 港币:87.528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涉税通知”“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案例警示
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
近期,地税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由于部分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发票保管意识不强,遗失发票或对开具发票后的存根联没有妥善保管致使损毁的情况时有发生,遭受不必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部门在此提醒,请相关单位按规定领取、开具并妥善保管发票。
二、个体“盘店”应强化发票意识
近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某大超市内的火锅店营业不提供发票。经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该火锅店最近更换老板,新接手的经营者没有及时办理税务变更,也未及时购领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个体餐饮户处以5000元罚款,并调高了定额。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个体经营户,生意虽小,也要走法定程序,强化发票意识,及时办理税务变更、购领发票,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同时,也提醒旧业主应向新业主移交已使用发票存根、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等资料,防止新业主无法正常购领发票。
三、乡镇街道出租集体土地,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期,地税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些街道、社区等部门,为了吸引招商将集体土地长期租给企业,企业在此土地上建设厂房,企业认为土地不是自己所有,就认定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据此,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补征了土地使用税、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四、租赁押金不得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收取了一定的租赁押金,但只对其收取的租金进行了申报,押金未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因此,该企业收取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应并入当期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如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从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热点关注”、“纳税申报”等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1、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现在我想把我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3、电梯的维修保养究竟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的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4、问:将个人的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wx.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
3、亲临无锡地税各办税服务厅,了解涉税信息;
4、每月两期的《江南晚报》地税专栏;
5、每月最后一个周六晚上8:45分无锡电视台经济频道的《地税新时空》栏目;
6、每周六上午7:25-7:30江南之声广播频道的《地税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