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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涉税通知涉税通知
第二税务分局2010年9月份办税事宜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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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期有关工作

  1、本月需申报缴纳税费:9月 15日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 ;

  下月需申报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以及三季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2、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外省的,其在无锡设立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上述项目部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应按取得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涉及今年上半年的应补缴纳。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汇总时可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的分支机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仍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3、凡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企业(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的除外)的都必须明细申报。

  4、没有取得网上申报KEY的企业,请从地税外网的“操作指南”中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离线填写客户端,安装后,按软件操作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建档明细,并将数据保存为*.dat文件,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信息补录,导入建档数据。

  二、近期有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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