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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8日
信息来源: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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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资产的调拨、资产的使用、资产的处置、资产的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局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的管理体制,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二区二市局、市区各单位、市局干部培训中心(局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验收、领用保管、检查及维修工作,对可便于携带的贵重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必须指定人员进行统一保管,使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做到资产与资金管理相分离,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

第七条 市局计财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本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手续及资产处置的审核上报和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本系统固定资产自建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五)负责市区房产、土地的产权登记及证件的保管工作,并负责市区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租赁及涉及的财务核算工作。

   (六)负责汇总、编报本系统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八条  二市二区局、市区各单位、市局干部培训中心(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内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好本单位总帐、部门帐和个人明细帐,保持固定资产经费帐与实物帐相一致,定期开展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三)负责对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及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房产、土地的产权登记及证件的保管工作,并负责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租赁及涉及的财务核算工作。

   (五)负责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各单位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物品,也应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性质划分为以下十一类:

(一)土地

(二)房屋及建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八)仪器仪表及其他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为: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考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六)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能通过统一调配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执行的报批程序:

()市区各单凡购置固定资产除计算机、打印机、UPS、电源设备、网络设备外,必须填制一式二份的《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对于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本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后购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后,报市局计财处初审。

()市局各处、室需购置固定资产,须填制一式二份的《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向市局干部培训中心、信息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局计财处初审。

(三)二市二区地税局新建建筑物总造价(含土地费用、前期费用、水电增容费用、土建费用、装饰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300万元以上、购置汽车、或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须填制一式二份的《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后,报市局计财处初审。

()市局计财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固定产购置审批表》应认真审核,并上报市局局长审批。对于新建建筑物总造价(含土地费用、前期费用、水电增容费用、土建费用、装饰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300万元以上、购置汽车、或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须上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其中新建房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及购置中、小型计算机,还须上报省局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指定的部门及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与资产帐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批程序:

(一)各单位内部进行领用固定资产时,应由使用人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卡),经指定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领用。市区各单位间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均须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报市局计财处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及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报市局局长审批。

(二)市区各单位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跨单位调动工作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使用人调出(离开)地税系统,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填制一式二联《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人事部门凭《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核准意见办理调动手续。如使用人在本系统内调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也须填制一式二联《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核准后办理调动报到手续。个别特殊情况,系统内调动需将固定资产带入调入单位的,调动人员应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由调出部门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凭《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办理调动手续。

(三)财产使用部门(个人)因工作任务变化或工作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形,引起固定资产多余或变动的,应及时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管理人员调剂或调拨。

严禁使用部门(个人)自行调拨、移交固定资产给其他部门(个人)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技术部门(如信息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批程序是: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含丢失)应由财产使用部门向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实物管理人员审核汇总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计财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能销帐,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作减少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一)市区各单位凡属正常损耗,确已无法使用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履行审批手续。单件价值在500元(含)以内的由各单位主管局长审批;单件价值在500以上的报送市局计财处审批,报市局局长审批;单件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集体审议。

   (二)二市二区局对处置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无偿调出系统外价值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须填制一式二联《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市局计财处初审后报市局局长审批;对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无偿调出系统外价值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上报市局计财处初审,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市局计财处上报省局审批。

(三)由于使用部门(个人)的责任造成报损报废(含丢失),由各单位主管局长审批,报市局计财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同时按财产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方能办理注销手续,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减少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除由市局计财处协同干部培训中心、信息管理处、监察室统一组织集中变卖处理外,由各单位就地变卖处理,变价收入以及个人损毁的赔偿款均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入帐,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时,均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申办资产评估手续,必须聘请具有财政部门颁发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保管原则上采用谁使用、谁保管,一卡建立,跟踪到底,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每年要组织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核对。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填写盘盈盘亏报告,经市局计财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在对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七章   检查监督与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局计财处每年对各单位组织的固定资产核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为50%,二年抽查一遍。平时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

    (二)不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二市二区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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