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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问题汇编
2010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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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个人承包商场柜台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承包商场柜台的个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1、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由于该项违约金不需缴纳营业税,A公司收取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但是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营业税

  1、我准备要卖出一套普通住宅,已经满2年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您卖出该套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应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听说,高尔夫营业税税率调到10%了,无锡执行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9]39号):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3、按照营业税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不征收营业税。为何我单位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收入,地税局要求我单位补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

  因此,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  我公司是境内的施工单位到新加坡搞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向境内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要计征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我个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后计征营业税吗?

  《关于个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所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作为抵扣依据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82号)文件规定:个人销售其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其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应作为房屋购置原价的组成部分,凭补交土地收益时取得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的凭证,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7、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免征3年的营业税吗?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取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八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因此,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受3年的限制。

  8、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劳务收入,并代垫拆迁补偿费,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9、一家培训机构为某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因此,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

  1、  某公司是新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拟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有何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  企业股票转让发生的损失需办理资产损失报批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此,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审批。

  3、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同时,根据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因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不得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如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职工旅游费、商业保险费等,则不得税前扣除。

  4、  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左右,是否可以减按10%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我公司收到一笔预付定金5000元,财务上尚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增值税发票,对方企业经营不擅而关闭,此款项对方公司也不要求退回。该笔预收款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贵公司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集体企业转制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以评估价入账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在转改制中,如资产经评估后调整资产账面原始价值的,在税收上资产的计税基础仍应按企业购买资产时的原始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正确计算在税收上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和资产损失,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等税金后再预提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照收入全额计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9、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可以申请按照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0、我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两项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两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1、我卖掉一套住房以后,在一年内又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新买的是期房,一年内无法取得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申请退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如果您一年内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那么不符合该项优惠政策。

  2、  我公司员工09年度7月到我公司任职,年终奖是除以实际工作月份6计算缴纳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该员工取得年终奖可以除以12找适用税率计算个税。

  3、  个人转让股票收入现在需要计征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个税怎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8、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9、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0、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11、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2、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14、个人转让限售股后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15、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要求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都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17、自行申报过程中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12万元的年所得中?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8、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19、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会有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下建筑需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印花税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2、企业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九、车船税

  1、我在保险公司缴纳了车船税,怎么没有出具完税凭证?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7〕71号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因此,您取得的保险单上已经包含车船税的完税信息,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十、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限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十一、基金、费

  1、我公司提供教育培训劳务,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3%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不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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