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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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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帐户开设管理
    1、根据财务规定,各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行政经费基本帐户,并报财务结算中心备案。
    2、为确保资金安全,各单位在经费会计岗位撤消后,支票与财务印鉴必须分别保管,财务印鉴由原经费会计改由分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
    1、每月月初1日前由各单位出纳报送“经费拔款申请单”,财务结算中心根据下达的各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指标,按月预拔,年终统一结算。
    2、每月月底前,各单位出纳将本单位人员次月工资发放清册送达财务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根据审核后工资清册应拔数核拔各单位工资,再由各单位发放至个人。为减少现金流量,请各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工资卡。
    3、各单位出纳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做好记帐凭证,并录入计算机,于每周五将本周所做记帐凭证及附件报送财务结算中心进行审核、过帐。
4、各单位出纳要及时结算、解缴本单位人员各类工资性代扣款项。公积金于月初缴纳至公积金专户。医疗帮困基金仍由各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按季划入市局医疗帮困基金专户。各单位代扣或收取的房租,每一季度划至市局计财处经费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局统一缴纳,年终不再与各单位结算。
5、财务结算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凭证必须在一周内审核、过帐完毕,并返还各单位。
    6、财务结算中心每月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各单位奖金通知单,划拔各单位奖金,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发放至个人。
7、财务结算中心于每月30日或31日产生各单位财务报表及全局合并报表,各单位报表一式二份,各单位一份,结算中心留存一份。
8、为便于各单位对财务凭证整理查询,当年年内的财务凭证由各单位按月装订保管,年度结束后交财务结算中心统一保管。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出纳应及时制作记帐凭证并录入计算机,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结算中心审核。
    2、各单位出纳每月应及时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的对帐。
    3、各单位出纳每月应及时办理公积金解缴、往来款项的结算。
4、财务结算中心每月应按各单位经费预算安排数,及时核拨各项经费,确保各单位用款。
5、财务结算中心应及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记帐凭证,负责做好业务辅导工作。
6、财务结算中心应及时完成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分类核算,按月制作各单位会计报表及全局合并报表。
7、上下部门要及时衔接、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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