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务登记
1、请问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以营业税为主的新办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位于南长区运河东路388号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地税窗口(两市两区局企业到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税务登记附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办理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照,工商部门核准开业通知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与企业成立有关的批文、合同、协议书,房产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房产租赁或租场租柜协议、合同,会计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建筑、房开企业也在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
2、外地驻锡建筑安装企业如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外地驻锡建筑安装企业需至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运河东路388号,联系电话:0510-81009887)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附报资料如下:
(1)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施工单位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施工项目合同的复印件;
(6)施工单位或项目工程的公章;
3、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66号)规定,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已纳入其征管的证明,可以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4、 我是大学生创业的,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免收登记费吗?
根据《关于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56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面向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证。
5、不慎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该怎么处理?
(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2)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 征收管理
1、我单位是2009年新办的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明确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我公司是酒店管理公司,主管税务分局是地税局,2009年办了一家酒店作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因此,该新成立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3、 企业未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是否要缴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我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要开外出经营许可证是在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外出经营证明根据流转税税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范围是属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就到国税开,如果是属营业税征收范畴的就到地税开。
5、2009年底企业在自查时发现2002年多缴了一笔税款,请问现在可否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上述企业自查的这笔税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还期,所以不能退还。
三、 申报纳税
1、近期,部分税费的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根据《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以及《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函[2008]120号)等明确,自2009年1月1日,无锡市地税局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船税
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七)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即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2、企业因资金紧张,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企业当月没有发生经营业务,营业税是否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当月没有营业收入的,营业税也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4、11月我在网上申报的时候看到地税局CA电子证书新办业务申请单,请问什么是CA证书?是否收费?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CA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唯一关联的数据信息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在网络环境中相当于现实社会中人们持有一个可以确认自己身份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使用由证书授权认证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结合加密技术,可以保证网上办税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有效地解决原有网上办税法律争议的问题。
采用CA认证后,纳税人利用电子证书,在线实现涉税数据的“电子签名”,通过CA认证的纳税人,可以真正实现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免去了纳税人上门报送纸质报表的麻烦,也节省了纳税人每年用于打印报表所需的纸张耗材和往返于企税之间的交通费用,避免了以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多次跑、往返跑的问题。
目前CA认证申请是免费办理的,地税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无锡市地税系统于11月2日正式上线《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目前,通过CA认证申请的纳税人,一律使用“3.0网上申报”进行网上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及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另外,所有重点税源户仍然通过原申报方式报送重点税源报表。
5、如何申请办理网上办税CA认证?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地税系统有序推行网上办税CA认证,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分局要求的通知办理。
6、我单位已经通过CA认证,是否可以使用原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实行CA认证的网上申报纳税人,一律使用江苏省网上办税系统,不能使用原申报系统报税。
对未进行CA认证的原网上申报纳税人和进行报送重点税源报表的,仍使用我局原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重点税税源报表、财务报表及个人明细信息。
7、新的申报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求设置企业信息,请问如何设置?
纳税人使用个人所得税离线客户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示,应进行企业信息设置。具体操作是:进入个人所得税离线客户端软件后,在右下角有“设置单位”按钮,点击进入后,请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务管理码,并点击确定即可。
8、新的申报系统内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该如何申报?
(1)纳税人需要先下载并且安装“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离线申报客户端软件”;
(2) 打开软件编辑数据;
(3) 保存编辑好的数据,生成上传文件,后缀名为dat;
(4) 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上传申报(先点“浏览”—“上传”—“提交”)。
9、在“本月可以申报报表” 中找不到需要填写的申报表怎么办?
请纳税人联系主管地税分局管理员,添加报表鉴定。
10、财务报表申报后,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中没有显示?
财务报表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中不显示,请在页面右边“财务报表申报”栏目查询。
11、新的申报系统无法打印已经申报的申报表?
请添加受信任站点。添加受信任站点具体操作如下: IE工具栏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Internet选项卡出现后,点击“安全”——“受信任站点”——“站点”;输入对应的站点,https://ca.js-l-tax.gov.cn 以及 https://wsbs.js-l-tax.gov.cn,点击“添加”——“确定”;您可以从上述路径,查看到站点已添加到受信任站点内。
12、CA证书如何安装及使用?
(1)驱动安装。将光盘放入计算机光驱,选择打开“亿鑫 E-sign”安装程序,进入安装向导。 安装完成单击“完成”。重新启动机器。
(2)证书导入。将证书插入电脑USB接口,开始-程序-亿鑫-CSP工具-证书导入。
(3)登陆网页。
四、 发票管理
1、请问哪些发票可以在无锡地税局网站上进行查询?如何查询?
自2008年11月26日起无锡地税网站开通“发票查询”功能(登陆地址:http://wx.jsds.gov.cn/ “办税服务厅——发票查询与注册”),便于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发票开具情况。查询范围主要针对向无锡地税局领用发票的所有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查询分为:有奖发票查询与注册、货运发票查询、电脑发票查询、其他种类发票查询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查询(建安项目代开发票,以及税务机关门临代开发票)五个方面。纳税人对所持有的发票如有疑问需进行查询的,只需登陆无锡地税局网站,点击进入“发票查询与注册”栏目,按需要查询的发票种类进入相关子栏目,按提示要求输入数据即可进行查询。
2、请问取得哪些发票可以进行注册并参加电视抽奖?
凡2008年以后使用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房屋中介、其他服务业(沫浴、美容、理发、洗染、照相)行业的防伪有奖发票,除面额在20元以下(含)有奖定额发票以外,均可以通过注册参与电视直播抽奖。
参与电视直播抽奖的发票只能注册一次抽奖资格,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不能参与电视直播抽奖。
另外,宜兴市专用的有奖发票不参与无锡市防伪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
3、请问有奖发票抽奖活动的奖金额度是多少?多长时间举办一次电视抽奖?
为进一步调动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权益,最大程度提高消费者的参与和互动,提升有奖发票品牌力度,无锡市地税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与无锡电视台联合开展《无锡地税新时空》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仪式,采用固定的时间段、固定的栏目进行直播,形成发票一次刮奖、福利彩票二次中奖、电视直播抽奖相组合的功能,使消费者有三次中奖的机会。
电视直播抽奖的每期奖项设置:一等奖6万元(1个)、二等奖5000元(3个)、三等奖500元(若干个)。当期抽奖池中有效注册发票达到三万份以上(含)的抽取所有奖项,若有效注册发票不满三万份的仅抽取二、三等奖,一等奖空缺并滚入下期。
电视直播抽奖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起实施。每月进行一次,一年12期。每期定于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六进行(2009年1月份抽奖日定于1月17日进行,其余月份按原规定日期进行)。
4、取得有奖发票后有哪些方法可以进行注册参加抽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面额在20元以下(含)有奖定额发票除外),可以拨打无锡地税12366纳税服务电话,在语音系统中按“1发票查询”,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号码、以及密码,经查询为真票后,再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可参与有奖发票二次抽奖。
消费者可以登陆无锡地税局网站wx.jsds.gov.cn,点击进入“办税服务厅—发票查询与注册-有奖发票查询注册”栏目后,按照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号码、以及密码,经查询为真票后,再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可参与有奖发票二次抽奖。
消费者还可以编辑短信“YJFP#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8位发票密码”发送至123660510查询发票真伪,注册参与有奖发票二次抽奖。
5、有奖发票电视直播中奖后,如何到税务机关兑奖?
《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地税发[2009]8号)规定,中奖人应在中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发票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到全市各地税机关兑奖窗口兑奖。
6、在饭店消费后,饭店开具的有奖发票奖区已经刮开,是否可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有奖发票的实施意见(试行)》(锡地税发[2003]215号)纳税人不得开具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防伪有奖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纳税人开具的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防伪有奖发票。
7、发票系统网上升级如何操作?
请登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x.jsds.gov.cn 的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发票”模块,首先将域名加入到IE浏览器信任站点。通过下载程序自动完成此操作,运行程序后,域名将自动加入信任站点,并且在桌面上生成快捷方式,纳税人直接双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具体的使用方法可以下载该页面的“培训教程视频下载”,下载后进行学习。
8、企业遗失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开具的服务业发票遗失的,应于发现遗失发票的当天,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或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9、请问电脑开具的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才有效?目前,实际操作中很多电脑发票上没有盖章,请问是否有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电脑开具的发票也应当盖有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无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10、企业取得的发票抬头开具的是单位简称,是否可以入账?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33号)规定,除旅客运输(不含航空旅客运输)发票、公园门票、演出(体育)场馆门票和票面金额小于10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等部分难以填列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具体范围另文下发)外,其他发票均应当填列付款方全称,否则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11、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因此,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
12、公司到邮局订报,邮局不开发票,只开具邮局专用票据,应凭什么入账?
根据《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85号)规定,客户在邮政部门订阅报纸、杂志等刊物的收费应开具发票。企业应凭发票入账。
213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由于该项违约金不需缴纳营业税,A公司收取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但是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 营业税
1、2009年,个人出售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缴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规定,我市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以上标准均含本数。
2、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在他想把这套房产过户给我,请问是否也要交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父亲把该套房产无偿赠与给你,暂免征收营业税。
3、境外企业为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检测服务费,是否要征营业税?
上述业务应根据劳务发生时间区别对待。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检测费劳务,根据国务院令[1993]136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征收营业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营业税。而200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检测服务,也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4、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企业与境外单位业务往来,以外币结算营业额,应如何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该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7、企业将租赁的房屋提供给员工居住,企业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又向员工收取了部分租金。请问企业向员工收取租金是否要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明确,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将租赁的房屋给员工居住并收取租金,属于转租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8、 我公司主要从事对建筑物的清洗以及修补作业。请问我们按照3%还是5%缴纳营业税?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9、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用工派遣到无锡企业工作,收取的劳务费应在哪里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向无锡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10、 我单位在其他城市有房产出租,请问租金的营业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坐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11、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后再开始施工,请问工程预收款应在何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请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12、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3、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14、企业之前的营业额发生退款,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15、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折扣是否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1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17、我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某企业,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投资入股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济营风险、共享利润的,不征收营业税。第二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年终收取固定金额利润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18、我单位举办展览活动,展台搭建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扣除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6号)中明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19、按照营业税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不征收营业税。为何我单位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收入,地税局要求我单位补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
因此,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0、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一项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请问分包的这部分价款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21、2008年,一家境外公司为我公司在印尼承接工程提供了咨询服务,帮助我公司接到了该工程,并在2008年签订了咨询服务的合同。现我公司需按合同向该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银行要求提供《对外支付扣税证明》方可对境外支付,请问该境外公司需要按2009年的新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吗?(提供劳务的公司是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地点也在境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08年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到垮年度,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依旧法规定执行过渡政策,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在2008年提供的咨询服务应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22、2010年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政策如何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3、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什么时候开始调整到5%?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9]3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调整如下: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六、 企业所得税
1、核定征收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扣减。
2、我单位在2007年度录用下岗人员已经获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我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录用下岗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等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度,贵单位可以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继续执行。
3、请问货运企业在地税局窗口代开货运发票时,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明确,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4、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请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请问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请问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7、请问企业2008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中包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其应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008年度,对企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8、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A企业员工被派往B企业工作,由B企业发放工资, B企业如何列支此人员工资?
A企业把员工派往B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劳务结算行为。B企业支付该员工工资时,应当取得A企业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凭劳务费发票局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0、请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有调整?企业是否需要根据新的规定调整已经确认的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1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的概念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中明确说明,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12、新办企业的哪些费用属于开办费,应如何摊销?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3、企业取得地方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企业发放的高温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
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职工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5、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是各项条件要求同时满足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是否可以直接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方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能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16、2009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7、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8、企业为职工保的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19、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0、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1、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2、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4、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5、我公司购买了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士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6、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企业从事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总额暂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按减免所得税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7、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年度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对已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其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则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连续时间内进行弥补,包括季度预缴时进行弥补。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其2008年度的亏损还不能在2009年预缴时申报弥补。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28、员工私人汽车无偿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29、房开企业2009年将开发的房屋转为本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办公用房自用,属于改变资产用途,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0、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1、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2、某公司原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08年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转为查账征收,请问该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自结的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期间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33、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4、企业新购进的汽车是否应确定残值后计提折旧?残值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5、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6、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7、我单位在股票市场买卖股票发生亏损,是否必须报批后方能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8、企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余额用于招待客户,税务机关为何要求我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0、我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银行对我单位加收了罚息,请问这部分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企业有一笔以前年度的货款因对方单位的原因无需支付,是否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42、请问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计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3、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44、企业向银行借款后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费用需要资本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七、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有奖发票二次抽奖中奖获得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2、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到什么地方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4、个人1年内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满12万元,是否就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年度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满12万元的,但是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的,或者个人有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规定情形的,仍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5、我是个体经营者,平常已经缴纳了个税,现在还需要办理12万元个税的申报吗?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平常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自行申报时,就不需要补缴税款了。
6、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所得年所得额应该填报哪个数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在年所得中。
7、本人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是股票上是亏损的,请问该项所得在自行申报时如何填报?
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明确,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8、公司员工年工资收入超过12万元,公司有代为申报12万元个税的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任职单位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具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可以委托任职单位代理申报,但是任职单位没有代为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
9、个人在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手续时,发现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公司有个别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工作,两处均发放工资。请问,我公司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按我公司开的工资算,还是两边加总计算,还是其个人将剩余部分自已申报?
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
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11、企业裁员支付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12、我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所得税的广告费扣除限额调整了,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比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企业按工作天数向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有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16、个人转让商铺为何不能按照总额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个人出售商铺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按此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商铺不属于住房,因此,不能适用该文件规定。
17、个人卖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重新再买一套住房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18、转让二手房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确,合理费用包括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目前,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也可实行核定征税,按照转让收入总额乘以1%计算,但是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一致。
19、近日,我到产监处窗口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窗口人员说受赠方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我朋友年初办理和我一样的赠与房产过户时,并没有缴这个税,这是为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除下列三种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如果个人现在发生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且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我是一家民营高新软件企业,现在想把未分配利润转作实收资本,请问要交什么税?
企业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相当于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21、哪些企业需要预征股息红利的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对象是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2、请问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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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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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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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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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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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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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饮食服务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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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2‰ |
23、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去年发生亏损,是否需预征股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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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对象是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个人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包括纳税评估)或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暂不实行预征管理。但该类企业在以后经营期间,其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产生剩余的,应于产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实行预征管理。
24、个人购买任职单位内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能否比照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个人购买企业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国债利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指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者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6、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单位夏季按照规定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高温费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8、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我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举例来说,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1、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需要计征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由于受雇关系取得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32、企业为员工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的福利,需要计征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3、请问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明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4、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5、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何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005]5号)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6、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37、企业年金的企业的缴费部分需要计征个税吗?如何计征?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8、我个人租用房产后再转租给其他人,我取得的转租收入需要计征个税吗?如果需要征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9、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0、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1、外籍人员有哪些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人员除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外,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2、、外籍人员其家属回国探亲机票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对于单位支付给外籍个人的家属回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3、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外币,应该按照哪个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4、我单位向任职的外籍人员支付的子女教育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明确,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5、请问外籍人员在境内没有工资收入,由境外公司发放工资,但在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境外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九十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6、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7、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8、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49、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50、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51、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52、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53、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4、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55、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56、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7、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八、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 增值税是先征后退的,城建税是不是也可以退还?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 当企业收到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审批通知单时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
3、我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城建税税率率低于无锡市的,是否需要向无锡地税局补交差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九、 房产税
1、城市房地产税停止征收了,外资企业使用的房产是否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自用的房产,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适用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出租房产的,应按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
2、企业的中央空调是单独核算的,未计入房屋价值,为何税务机关要求并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明确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加油站罩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明确,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4、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用来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请问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规定,我省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一项的规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结,项目已经开发,是否应缴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按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内部办托儿所、医院用房、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明确,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我企业租用了村委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租用的土地凡属集体土地的,由承租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地下建筑需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 印花税
1、我们公司经常通过互联网联系业务,也经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我认为只要不将网上的合同打印成纸质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是这样吗?
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相关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因此,在上述日期之后签订的电子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应缴纳印花税。
2、我公司购买或销售货物时,委托运输单位运输,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无承运单等单据,仅有运费发票,是否应就运费发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展期,如何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5、企业分立,分出的新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否需重新交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 我司是一外资工业企业,发生的购销并未每笔与客户签订正式的合同,只有通过电脑打印的未盖公章的订单。是否要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8、 企业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最后没有实际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9、 印花税应税合同上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10、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1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明确,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2、个人购买住房需要计征印花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二、 车船税
1、我的车子是无锡的牌照,但是一直在上海使用,并且在上海投保缴纳了车船税,是否还要向无锡地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登记地为无锡的纳税人在上海购买“交强险”时,已由上海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了车船税,且有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不再回到无锡缴纳车船税。
2、 车辆转让的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3、 个人在2009年5月购买新车并登记领取了牌照,是否要按全年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2009年5月购买新车并登记领取牌照,应自2009年5月起缴纳车船税。
十三、 土地增值税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企业因市政拆迁拆除的房产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4、 房开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了吗?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46号)规定,根据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2.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4.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5、个人出售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 基金费
1、2009年度,企业是否还需要申报粮物调和防洪保安资金等三项基金?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5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文件精神及市财政局通知,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再征收;凡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前,按原政策征收。
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也不需要再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未停止征收,请企业仍按原政策申报缴纳。
2、企业按年应申报缴纳的各项规费征收标准是多少?企业应当如何列支?
地方教育基金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36元/人、年缴纳,由职工个人承担。
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缴纳,由职工个人承担。
人防建设资金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元/人、年缴纳,由单位承担,在“管理费用”中税前列支。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84元/人、年缴纳,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承担48元/人、年,在“管理费用”中税前列支,个人承担36元/人、年;离退休人员24元/人、年,由个人负担。个体工商户84元/人、年。纯营业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地税缴纳,其他单位在国税缴纳。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3元/人、年缴纳,由单位承担,其中绿化费8元,在“营业外支出”中税后列支,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在“营业外支出”中税前列支。
3、城镇垃圾处理费到底是到国税局缴纳还是地税局缴纳?
纯营业税单位及其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纯营业税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地税缴纳,其他单位在国税缴纳。
4、请问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数据如何计算?
凡在我市市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收。本单位应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对于各单位实际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市(县)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核定后传递给地税局,地税局根据市残联传送已核定的应征保障金的数据进行征收。企业如果对于本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具体金额有疑问,可以向市残联具体咨询,电话82724065。
5、我公司提供教育培训劳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3%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不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地方教育基金?
《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
7、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地方教育基金吗?
个体工商户业主应该按照24元/年缴纳地方教育基金。
十五、 优惠政策
1、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有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明确: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2、 残疾人员个人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限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