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月份需申报缴纳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1、按月全额全员明细申报、2、“利股红”个人所得税、3查帐征收方式的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汇缴)、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月22日。
(二)、纳税人在使用新的3.0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时,凡是涉及到已有税种鉴定的税目都要按期进行申报,如果是零税款的企业也要进行零申报,未进行零申报的将认为该单位未申报。如果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利股红等)是零申报的当月也应进行明细申报的发送。对查账征收企业预征利股红个人所得税如当月销售为零的,也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9)285号《关于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涉及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在股权转让过程有疑问的,请及时与税管员联系。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2010年1月4日起开始受理,请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分局征收大厅或梅村征收窗口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五)、请需进行资产损失报批的纳税人至分局征收大厅或梅村征收窗口办理资产损失的报批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报送工作。资料受理截止日:2010年2月14日,请相关纳税人抓紧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请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税的纳税人,可自2010年1月1日起,到征收大厅或梅村征收窗口领取相关资料,办理相关年度的减免手续。
(七)、2009年度核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纳税人于2010年1月20日前进行年度申报。2009年度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纳税人于2010年1月20日前进行四季度预缴,并于3月底前进行年度汇缴(即第五次申报)。
(八)、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间:凡在我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查帐和核定)均需按规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进行第五次申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已进行了修订,请纳税人注意使用起始时间:09年汇缴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0年一季度申报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请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正确使用申报表。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请纳税人通过汇缴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录入及生成,并通过CA进行申报、补税。申报期内应将纸质的汇缴资料报税管员审核签字。报送的汇缴资料有:年度汇缴申报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分局级及分局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涉及亏损、减免税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