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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税务分局2010年2月份办税事宜友情提示

字体:[ ]日期:2010-02-01 浏览次数:


  一、近期有关工作

  1、本月需申报缴纳税费: 2月22日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等。

  下月需申报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等。

  2、2009年度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报批,可在大厅资料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及附列资料说明,备齐资料后,报大厅受理窗口,受理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4日前,逾期不再受理,请纳税人相互转告。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事项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受理,受理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请需要办理的纳税人至分局征收大厅办理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请应办理2009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到二分局16号窗口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带好身分证、如委托他人申报,另带好委托协议书)。

  5、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6、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

  二、近期有关税收政策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号)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关于亏损弥补问题: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4、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9]39号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无锡市地税局第二分局

      20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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