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务登记
1、请问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以营业税为主的新办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位于南长区运河东路388号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地税窗口(两市两区局企业到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税务登记附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办理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照,工商部门核准开业通知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与企业成立有关的批文、合同、协议书,房产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房产租赁或租场租柜协议、合同,会计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建筑、房开企业也在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
二、 征收管理
1、2009年底企业在自查时发现2002年多缴了一笔税款,请问现在可否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上述企业自查的这笔税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还期,所以不能退还。
三、 申报纳税
1、11月我在网上申报的时候看到地税局CA电子证书新办业务申请单,请问什么是CA证书?是否收费?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CA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唯一关联的数据信息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在网络环境中相当于现实社会中人们持有一个可以确认自己身份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使用由证书授权认证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结合加密技术,可以保证网上办税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有效地解决原有网上办税法律争议的问题。
采用CA认证后,纳税人利用电子证书,在线实现涉税数据的“电子签名”,通过CA认证的纳税人,可以真正实现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免去了纳税人上门报送纸质报表的麻烦,也节省了纳税人每年用于打印报表所需的纸张耗材和往返于企税之间的交通费用,避免了以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多次跑、往返跑的问题。
目前CA认证申请是免费办理的,地税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无锡市地税系统于11月2日正式上线《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目前,通过CA认证申请的纳税人,一律使用“3.0网上申报”进行网上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及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另外,所有重点税源户仍然通过原申报方式报送重点税源报表。
2、如何申请办理网上办税CA认证?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地税系统有序推行网上办税CA认证,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分局要求的通知办理。
3、我单位已经通过CA认证,是否可以使用原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实行CA认证的网上申报纳税人,一律使用江苏省网上办税系统,不能使用原申报系统报税。
对未进行CA认证的原网上申报纳税人和进行报送重点税源报表的,仍使用我局原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重点税税源报表、财务报表及个人明细信息。
4、新的申报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求设置企业信息,请问如何设置?
纳税人使用个人所得税离线客户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示,应进行企业信息设置。具体操作是:进入个人所得税离线客户端软件后,在右下角有“设置单位”按钮,点击进入后,请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务管理码,并点击确定即可。
5、新的申报系统内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该如何申报?
(1)纳税人需要先下载并且安装“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离线申报客户端软件”;
(2) 打开软件编辑数据;
(3) 保存编辑好的数据,生成上传文件,后缀名为dat;
(4) 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上传申报(先点“浏览”—“上传”—“提交”)。
6、在“本月可以申报报表” 中找不到需要填写的申报表怎么办?
请纳税人联系主管地税分局管理员,添加报表鉴定。
7、已经申报的报表,如果发现数据填写错误,该怎么办?
如果该报表还没有被地税局处理,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中报表的后面,点“撤销”,然后重新编辑数据直至正确。
如果该报表已经被地税局处理,发现报表少报或者漏报,可以在“本月可以申报报表”中对报表重复进行申报。若是多报,则请联系主管地税分局管理员能在下个月进行抵扣或者申请退税。
8、财务报表申报后,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中没有显示?
财务报表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中不显示,请在页面右边“财务报表申报”栏目查询。
9、新的申报系统无法打印已经申报的申报表?
请添加受信任站点。添加受信任站点具体操作如下: IE工具栏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Internet选项卡出现后,点击“安全”——“受信任站点”——“站点”;输入对应的站点,https://ca.js-l-tax.gov.cn 以及 https://wsbs.js-l-tax.gov.cn,点击“添加”——“确定”;您可以从上述路径,查看到站点已添加到受信任站点内。
10、CA证书如何安装及使用?
(1)驱动安装。将光盘放入计算机光驱,选择打开“亿鑫 E-sign”安装程序,进入安装向导。 安装完成单击“完成”。重新启动机器。
(2)证书导入。将证书插入电脑USB接口,开始-程序-亿鑫-CSP工具-证书导入。
(3)登陆网页。
四、 发票管理
1、公司到邮局订报,邮局不开发票,只开具邮局专用票据,应凭什么入账?
根据《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85号)规定,客户在邮政部门订阅报纸、杂志等刊物的收费应开具发票。企业应凭发票入账。
2、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由于该项违约金不需缴纳营业税,A公司收取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但是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 营业税
1、我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某企业,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投资入股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济营风险、共享利润的,不征收营业税。第二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年终收取固定金额利润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在他想把这套房产过户给我,请问是否也要交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父亲把该套房产无偿赠与给你,暂免征收营业税。
3、按照营业税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不征收营业税。为何我单位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收入,地税局要求我单位补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
因此,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一项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请问分包的这部分价款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出租房产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因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6、2008年,一家境外公司为我公司在印尼承接工程提供了咨询服务,帮助我公司接到了该工程,并在2008年签订了咨询服务的合同。现我公司需按合同向该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银行要求提供《对外支付扣税证明》方可对境外支付,请问该境外公司需要按2009年的新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吗?(提供劳务的公司是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地点也在境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08年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到垮年度,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依旧法规定执行过渡政策,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在2008年提供的咨询服务应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7、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政策如何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什么时候开始调整到5%?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9]3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调整如下: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六、 企业所得税
1、某公司原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08年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转为查账征收,请问该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自结的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期间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2、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企业新购进的汽车是否应确定残值后计提折旧?残值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企业有一笔以前年度的货款因对方单位的原因无需支付,是否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7、企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余额用于招待客户,税务机关为何要求我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9、我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银行对我单位加收了罚息,请问这部分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我单位在股票市场买卖股票发生亏损,是否必须报批后方能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1、请问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计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2、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3、企业向银行借款后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费用需要资本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14、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经营的,属于改变资产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 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去年发生亏损,是否需预征股利红?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对象是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个人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包括纳税评估)或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暂不实行预征管理。但该类企业在以后经营期间,其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产生剩余的,应于产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实行预征管理。
2、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何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005]5号)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近日,我到产监处窗口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窗口人员说受赠方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我朋友年初办理和我一样的赠与房产过户时,并没有缴这个税,这是为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除下列三种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如果个人现在发生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且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人员有哪些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人员除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外,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5、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外籍人员其家属回国探亲机票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对于单位支付给外籍个人的家属回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8、企业年金的企业的缴费部分需要计征个税吗?如何计征?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我个人租用房产后再转租给其他人,我取得的转租收入需要计征个税吗?如果需要征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0、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 房产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下建筑需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 印花税
1、我公司购买或销售货物时,委托运输单位运输,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无承运单等单据,仅有运费发票,是否应就运费发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明确,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3、个人购买住房需要计征印花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一、 土地增值税
1、企业因市政拆迁拆除的房产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个人销售二手房需要计征土地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号)规定,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 优惠政策
1、 残疾人员个人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限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十三、 基金费
1、我公司提供教育培训劳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3%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不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地方教育基金吗?
个体工商户业主应该按照24元/年缴纳地方教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