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务登记
1、 我是大学生创业的,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免收登记费吗?
根据《关于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56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面向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证。
二、 征收管理
1、 企业未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是否要缴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我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要开外出经营许可证是在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外出经营证明根据流转税税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范围是属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就到国税开,如果是属营业税征收范畴的就到地税开。
三、 申报纳税
1、企业当月没有发生经营业务,营业税是否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当月没有营业收入的,营业税也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四、 发票管理
1、企业遗失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开具的服务业发票遗失的,应于发现遗失发票的当天,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或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2、有奖发票电视直播中奖后,如何到税务机关兑奖?
《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地税发[2009]8号)规定,中奖人应在中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发票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到全市各地税机关兑奖窗口兑奖。
3、在饭店消费后,饭店开具的有奖发票奖区已经刮开,是否可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有奖发票的实施意见(试行)》(锡地税发[2003]215号)纳税人不得开具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防伪有奖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纳税人开具的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防伪有奖发票。
五、 营业税
1、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3、企业之前的营业额发生退款,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折扣是否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六、 企业所得税
1、2009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企业发放的高温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
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职工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年度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对已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其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则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连续时间内进行弥补,包括季度预缴时进行弥补。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其2008年度的亏损还不能在2009年预缴时申报弥补。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4、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5、员工私人汽车无偿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招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7、房开企业2009年将开发的房屋转为本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办公用房自用,属于改变资产用途,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9、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 个人所得税
1、哪些企业需要预征股息红利的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对象是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请问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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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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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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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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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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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饮食服务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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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2‰ |
3、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单位夏季按照规定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高温费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我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举例来说,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请问持有绿卡的华侨是否可以作为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在我市范围内受雇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参照外籍人员规定执行如下:
(1) 持有国外护照的外国公民;
(2) 已加入外国国籍并取得国外护照的华裔;
(3) 虽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证明(绿卡)的华侨;
(4) 持有回乡证、回港证的港、澳、台同胞;
(5) 其他经有关有权部门确认可参照执行并持有效证件的涉外人员。
9、个人转让商铺为何不能按照总额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个人出售商铺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按此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商铺不属于住房,因此,不能适用该文件规定。
10、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11、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需要计征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由于受雇关系取得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12、企业为员工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的福利,需要计征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3、企业发放的双薪是否可以作为年终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4、请问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明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5、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卖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重新再买一套住房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八、 房产税
1、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请问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规定,我省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九、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我单位于2009年8月购买生产用地,并办理好相关权证。我单位是应按全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是只需要缴纳9月-12月的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一项的规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十、 印花税
1、 企业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最后没有实际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2、 印花税应税合同上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十一、 土地增值税
1、 房开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了吗?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46号)规定,根据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2.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4.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2、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十二、 优惠政策
1、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有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明确: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十三、 基金费
1、请问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数据如何计算?
凡在我市市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收。本单位应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对于各单位实际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市(县)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核定后传递给地税局,地税局根据市残联传送已核定的应征保障金的数据进行征收。企业如果对于本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具体金额有疑问,可以向市残联具体咨询,电话82724065。
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地方教育基金?
《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