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 位访问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

字体:[ ]日期:2009-11-09 浏览次数: 来源:gwtcl1


一、业务概述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二、政策依据
1、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纳税人应提供表证单书和份数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2份
六、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相关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二)相关事项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处理。
3、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三)、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