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在延期内办结。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