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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审批事项办理须知

字体:[ ]日期:2009-10-20 浏览次数: 来源:gwtcl


 

涉税审批事项办理须知

 

一、停(复)业核准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停止营业前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的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未满要提前复业的,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复业申请。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后应主动到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收存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等。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复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申请办理停业时的《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停业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做自动复业处理。

3、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法律责任

1、在核准的停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补征纳税人虚假停业少缴的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外埠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办税服务厅做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凡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无论外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予办理,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进行报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三、纳税人用票资格确认(变更、注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纳税人,需要对用票资格进行确认、变更或注销的。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确认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专用章印模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2)《发票领购资格鉴定(变更)表》。(涉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还要填写《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变更)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资格鉴定(变更)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注销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用票资格注销申请表》。

2)未使用完毕的该类发票。

3)《注销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不得转借、损毁、擅自销毁和超范围使用发票,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安装(变更)税控装置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已具有用票资格,或者税控装置内容需要进行变更。

报送资料

纳税人安装(变更)税控装置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变更)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法律责任

1主管分局将定期检查纳税人对申请安装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如有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收缴或查封其税控装置并取消其发票购领资格。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税控装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五、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单位申请报告。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自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以上自开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4、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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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进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6)年度财务报表;

7)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 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具备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认定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申请。

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单位申请报告。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自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八、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项目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自开)》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均为自开票纳税人。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 申请报告。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 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业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协助办税服务厅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并追缴发票)

1、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2、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经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5、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6、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异地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自开票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分局审定,可停止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

1、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4、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5、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九、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以下项目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主管国税局开具的《税务证明》。

3)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5)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对涉及不予征税、免税的支付项目,管理员将在收到开具信息后2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3)单位书面申请;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伪造税收管理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须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提供给收购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代扣资源税的依据。

报送资料

(一)甲种证明: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企业财务制度。

3)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4)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乙种证明: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协议、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3)个人应出示身份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源税管理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报告表时,依法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法律行为。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2)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

3)《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延期申报申请应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办理并要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预缴税额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申报申请批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流程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其中“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当月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当月发生明细);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6、纳税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2、申请条件中的“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纳税人所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当按期申报。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缴纳税款批复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对其的延期缴纳税款批复,并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退税­­申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2、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退还。

3、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需退还的。

4、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报送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

4)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

5)居民身份证(针对个人退税申请)。

6)纳税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退(抵)税款的理由;申请退(抵)的税种、税额及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欠缴税款详细情况;纳税人申请退(抵)税款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7)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并按规定移送国库。

注意事项

1、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报送的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业务。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项目

内容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银行存款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9)、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存货盘亏损失
a
、存货盘点表;
b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c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d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b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c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d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e
、残值情况说明;
f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a
、固定资产盘点表;
b
、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c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b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c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d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b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c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d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b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c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生物资产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a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b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c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b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c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d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SPAN>
9)、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股权性投资损失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3
、相关事项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处理。
3)、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4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六、各类税收减免行政审批(备案)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情形,按规定需提请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项目,都可以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备案或审批。

报送资料

《减免税事项汇总表》所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除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它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减免税事项汇总表

项目

需报资料

一、营业税

 

()备案类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 《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4)税务登记证件副本;(5)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6)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以上(1)(7)项为备案类必报项,以下略。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需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免征审核表》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生身份的证明;学生勤工俭学证明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

国家有关部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文件或证件;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与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证明文件。如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的文件。

 

5、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内容的证明资料。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内容的证明资料。

7、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内容的证明资料。

8、农牧保险

 

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9、殡葬服务

有权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有权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

10、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

有权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有权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

11、婚姻介绍

有权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有权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

1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残疾人员证》

13、农技培训、农技业务

提供农业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资质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第一道门票收入)

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举办文化活动的证明;

博物馆还需提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15、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宗教或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证明

16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说明资产来源、性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资产权属证明;交易合同或协议。

 

17、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被撤销金融机构撤销文件证明;资产权属证明。

18、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合同

19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贷款合同;债务证明。

20、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转贷合同、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批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22、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人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协议

24、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协议

25、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收入明细表》;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资料

 

26、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具体免税清单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证明及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协议

28、抵贷资产过户收入

资产权属证明;交易合同或协议。

 

29、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的证明材料

30、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项目的相关核算资料

31、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有关部门批准科普基地成立的文件或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

3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校办企业证书》;与学校签订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学校出具的校办企业经营者名单、职务;校办企业上缴利润证明(票据和校方证明);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

 

3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府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证明

34、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实际出租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

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出租廉租住房的,可不提供单位职工的证明

35、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

37、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土地承包(出租)合同或协议;

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

38、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居民身份证;转让合同;作品或有关证明。

39、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居民身份证

4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居民身份证;房屋准建证;房屋产权证;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

41、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证明材料;

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

42、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保管储备棉的证明材料;

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

43、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的证明材料;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拨付凭证

44、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票。

 

45、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美国船级社的非营利宗旨证明

46、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税收协定条款

运输合同

47、专项债券利息

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的证明;利息收入的明细等。

48、农村居民用户有线电视

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依据。

49、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依据。

50、廉租房租金收入

租赁协议等资料。

()审批类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4)税务登记证件副本;(5)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6)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以上(1)(7)项为审批类必报项,以下略。

1、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的批文。

2、国家大学科技园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文件材料。

3、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相关证明文件。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取得免税收入的相关材料

6、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世行贷款相关资料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险种名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险种名单

8、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劳动合同;

企业工资、基本保险支付凭证

10、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1、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基本保险支付凭证;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安置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资、基本保险支付凭证

1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为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

若是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1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4800元的营业税等税收优惠。(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第一年审批,第二年起备案)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报送)

1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第一年审批,第二年起备案)

《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7、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实际收费证明材料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担保协议及担保收入证明材料

18、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项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出售房改房的的资料

20、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相关证明材料。

21、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身份的证明。

二、房产税

 

()备案类

(1)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申请表》;(2) 减免税申请报告;(3)税务登记证副本;(4)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以上(1)(8)项为备案类必报项,以下略。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房屋大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址、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房屋面积、房屋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以及大修的起止日期);房屋大修相关施工合同;账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账的复印材料。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4 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

相关证明文件

5、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施工起始日期的有效证明

6、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

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文件或证明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

国家及省科技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9、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

资产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及借款方房地产抵充贷款本息的有效证明材料;

10、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

高等学校出具的房产用途证明

1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12、集贸市场用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用途证明

13、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房屋出租明细(含租金收入及租金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对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还应附报落实政策批文。

()审批类

(1)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申请表》;(2) 减免税申请报告;(3)税务登记证副本;(4)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审批类减免税均需报送以上资料,以下略

1、困难性减免

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因灾害造成损失的,应报送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免税单位机构证书、证明资料;约定无偿使用的协议或合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备案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2)税务登记证副本;(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4)土地权属证明;(5)财务报表信息;(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均需报送上述资料,以下略。

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7、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

军品和民品销售收入所占比例

()审批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2)税务登记证副本;(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4)土地权属证明;(5)财务报表信息;(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土地使用税审批事项均需报送上述资料,以下略。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2、困难性减免

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批复或意见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以上的,可给予免税照顾

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合格报告和“残疾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清单等

四、车船税

 

() 审批类

 

1、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公交车辆车船税减免申请审核表》;《公交车辆车船税免税证明细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运营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营线路、票价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土地增值税

 

()备案类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信息

六、城建税

 

()备案类

 

1、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免的城建税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免批复

()审批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2)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类减免税均需报送以上资料,以下略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的

再就业优惠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下的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七、资源税

 

()审批类

 

1、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1)减免税申请报告;(2)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4)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5)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所得税

 

 

(一)备案类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国债投资明细表;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非营利组织收入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