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审批事项办理须知
一、停(复)业核准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停止营业前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的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未满要提前复业的,向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复业申请。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后应主动到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收存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等。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复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申请办理停业时的《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停业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做自动复业处理。
3、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法律责任
1、在核准的停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补征纳税人虚假停业少缴的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外埠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办税服务厅做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凡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无论外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予办理,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进行报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三、纳税人用票资格确认(变更、注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纳税人,需要对用票资格进行确认、变更或注销的。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确认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专用章印模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2)《发票领购资格鉴定(变更)表》。(涉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还要填写《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变更)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资格鉴定(变更)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注销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用票资格注销申请表》。
(2)未使用完毕的该类发票。
(3)《注销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不得转借、损毁、擅自销毁和超范围使用发票,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安装(变更)税控装置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已具有用票资格,或者税控装置内容需要进行变更。
报送资料
纳税人安装(变更)税控装置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变更)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法律责任
1、主管分局将定期检查纳税人对申请安装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如有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收缴或查封其税控装置并取消其发票购领资格。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税控装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五、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以上自开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4、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进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年度财务报表;
(7)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 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具备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认定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申请。
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八、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项目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自开)》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均为自开票纳税人。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 申请报告。
(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 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 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业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协助办税服务厅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并追缴发票)。
1、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2、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经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5、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6、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异地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自开票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分局审定,可停止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
1、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4、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5、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九、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以下项目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主管国税局开具的《税务证明》。
(3)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5)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对涉及不予征税、免税的支付项目,管理员将在收到开具信息后2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3)单位书面申请;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伪造税收管理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开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须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提供给收购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代扣资源税的依据。
报送资料
(一)甲种证明: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企业财务制度。
(3)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4)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乙种证明: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协议、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3)个人应出示身份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源税管理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报告表时,依法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法律行为。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2)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
(3)《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延期申报申请应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办理并要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预缴税额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申报申请批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流程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其中“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当月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当月发生明细);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6、纳税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2、申请条件中的“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纳税人所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当按期申报。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缴纳税款批复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对其的延期缴纳税款批复,并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退税申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2、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退还。
3、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需退还的。
4、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报送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
(4)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
(5)居民身份证(针对个人退税申请)。
(6)纳税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退(抵)税款的理由;申请退(抵)的税种、税额及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欠缴税款详细情况;纳税人申请退(抵)税款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7)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并按规定移送国库。
注意事项
1、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办理地点
各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报送的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业务。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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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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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产损失 |
现金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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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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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9)、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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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损失 |
存货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存货盘亏损失 a、存货盘点表; b、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c、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d、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d、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e、残值情况说明; f、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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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a、固定资产盘点表; b、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c、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d、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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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b、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c、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d、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b、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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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a、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b、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a、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c、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d、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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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 |
债权性投资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SPAN> (9)、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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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投资损失 |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3、相关事项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处理。 (3)、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4、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