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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类专用术语解释

字体:[ ]日期:2009-10-10 浏览次数: 来源:法规处


      IC卡:
 
      英文Integrated Circuit Card意即集成电路卡,是高集成电路的简称。IC卡一般分为存储卡和CPU(智能卡)。IC卡是1970年法国人Roland Mereno发明的。他把可进行编程设置的集成电路芯片放于卡片内,使卡片具有了更多更新的功能。(1)IC卡的特点。由于IC卡采用了当今先进的半导体制造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拥有同其他种类卡片(条磁卡、磁卡)无可比拟的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特点:①安全性。IC卡从硬件和软件等几个方面实施其安全策略,可以控制卡内不同区域的存取特性。存储器卡本身具有控制密码,非法试图对之解密,则卡片自毁。②存储量大。存储器可分为若干应用区。可以存储几十到几千个汉字。③可靠性能。IC卡具有防磁、防静电、抗干扰能力。对硬件要求不高,可重复读写十万余次,使用寿命长。④使用方便。由于体积小,没有什么重量,携带、使用非常方便。正是由于IC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合乎了信息技术的新潮流,1996年全世界发行量已超过10亿张,年增长率为45%。(2)IC卡的技术及系统配置。IC卡是硬件与软件技术的高度结合,主要技术包括三部分: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和业务知识。IC卡是在同信用卡相等的塑料基片上,镶嵌一块含有微处理器和存储器的微型集成电路模块制成的。对IC卡的操作软件是以菜单方式提供的。主要有串口选择、卡型选择、用户密码、数据处理(包括选择页号、读卡操作、写卡操作、擦除操作、密码擦除、返回)、上电操作、下电操作、熔断操作、保护操作。IC卡应用系统的开发是在读写器提供的接回函数基础上进行应用软件开发。接口函数一般提供C、FOXPRO、FOXBASE、CLIPPER、WINDOWS以及数据接口等。IC卡存储量可以从几十字节到几兆字节,卡内可分为若干个区,若干页。用户可根据不同业务需求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IC卡。IC卡的工作温度不应用超过50℃,读写器的传输速度为9600bps,读写方式为电读写,通过Rs-232与pc机相连,无需外加电源,读写卡座可以更换。一般的IC卡应用系统通常由三部分组成。IC卡读写器是卡片与计算机之间的装置,与卡的接口为卡座,与计算机的接口一般通过M32串口。主机负责有关信息的处理、存储、显示打印等;读写器负责IC卡和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主要功能有卡的进出控制、电源供给、信息联络及主机进行通讯;IC卡做为信息的载体,通过读写器与主机沟通、核对、交换、传递和处理信息。(3)IC卡的应用。IC卡以其独特的优势,在诞生后的十几年内遍布世界各地,在金融、流通、运输、医疗、保险、教育、税务、娱乐、企业管理、保安、个人安全识别等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全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和使用IC卡。法国的IC卡及相应读写器的拥有量都居世界首位。应用领域丰富多彩,除大规模的金融卡、电话卡、还有市民卡。1993年法国信用卡集团决定全部改用IC卡来代替现有磁卡,杜绝了盗用信用卡及诈骗行为,避免了每年因磁卡诈骗行为造成的6亿法郎的损失。美国IC卡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美军军人身份证已全部使用IC卡识别系统。但由于磁卡应用相当普遍,同日本一样,面临着对数量巨大的磁卡读写机具的痛苦选择。新加坡IC卡正在推广之中,全国大学生的学生证都是智能卡。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挪威、西班牙、奥地利都普遍采用IC卡。在亚洲,日本、泰国、新加坡、台湾省IC卡应用较好。在中国大陆,自从我国开始实行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IC卡的应用具可谓“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深圳IC卡公交系统,电信部门IC卡电话付费系统,电力系统的IC卡付费电表,海南省银行IC卡,杭州交通违章管理IC卡,许多大学IC卡食堂管理系统等纷纷上马。IC卡的应用使这些领域的自动化管理水平一下子上了一个高台阶。(4)IC卡在税务系统的应用。把IC卡用于税收征管,就是把IC卡做为信息记录的载体(可包含企业基本资料、纳税申报数据资料、税务机关关注企业有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使用情况、违章处理等),通过IC卡读写系统与计算机交换、核对、传递和处理信息,从而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数据交换电子化。目前,国税系统推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采用了IC卡技术,从而简化了专用发票的购买。填开、报税、稽核过程。
 
      办公自动化:
 
      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使人们的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种目标的人机交互式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可以是狭义的,也可以是广义的。狭义的办公自动化技术,主要是指处于事务处理级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它的技术基础是文字处理,其主要功能包括:文字处理、行文处理、报表处理、个人数据库文档管理。办公日程管理、轻印刷及电子邮件处理等。办公管理离不开信息,一个好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必须含有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管理系统,这就是管理级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它的技术基础是数据库管理技术。功能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不仅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且能辅助领导作出决策,这就是决策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它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人工智能。上述三个层次的办公系统可以互相连接,也就是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把三个系统连接成一个完整的办公体系,这就是广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是当今信息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内容,是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办公自动化的应用。我国对办公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和探索开始于80年代初。“七五”期间,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办公自动化试点。“八五”期间,政府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国务院与各省政府的计算机已经联网,彼此的各类政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交换,国务院文件实现了同版。异地印刷。部分省级政府已开通了与下属地市政府之间的计算机网。目前,全国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已初具规模,并在日常办公、信息管理、特别是  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中显露了优势,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办公自动化系统,由于它的技术组成、产品、应用对象不同,使其呈现出某种层次化的结构。我们一般按处理信息的功能将办公自动化  系统划分为三个层次:(1)基本办公自动化系统。也叫事务型办公自动化系统。主要完成基本的办公事务及基本的机关行政管理事物。例如:文字处理、报表生成、公文运转、办公日程管理等。(2)管理型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支持各种办公事务活动的办公系统和支持管理控制活动的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除具备基本型办公系统的全部功能外,主要是增加了中心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3)综合型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在管理型办公系统上扩充以各种专家系统为基础的决策或辅助决策功能而组成的办公系统。目前,国内使用的较广的是事务型办公自动化系统。
 
      补缴税款: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补缴入库。纳税人发生需要补税的主要情况有:(1)纳税人因对税法不熟悉而错用税目、税率或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税款;(2)纳税人因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3)税法修订而造成的应当补缴的税款;(4)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税款,等等。补税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纳税人自觉补税和税务机关责令补税两种。前者是一纳税人通过自查后,发现差错而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后者是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纳税人自觉补缴的税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未按税务机关决定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入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时,应该向其发出补税通知。补税通知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说明欠缴税种、税额及补缴期限,并说明如超过补税期限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或处罚措施。补缴税款的期限,补税期限与纳税期限不同,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行为,在补税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超过补税期限仍未补缴其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追缴其未缴税就并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处罚。但因过失导致未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违法情节较轻并积极补缴税款,可予从轻或免除处罚。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
 
      指对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认证,正确无误者方允许给予退税。其工作方式为:各出口退税审核部门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信息传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每张税票的号码将信息传送到销方所在地的地市级国税局;由各地市级国税局对接收的专用税票信息进行认证,并将结果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再将认证结果反馈给各出口退税审核部门,作为其审核退税的条件之一,其中认证部分应用软件已委托河南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开发;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已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分局开发。
 
      代扣代缴手续费:
 
      根据税法规定,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税务机关支付的征收经费和劳务报酬。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应税所得时,支付单位应当依法代扣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上缴国库,税务机关付给20%的代扣代缴手续费。税务机关向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对应代扣的款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和纳税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代扣代缴单位按规定取得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请参见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支付给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包括征收经费和工作报酬。代收代扣手续费的计提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和提取的比例,以代收代扣税款的是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1994年7月12日《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并定期向同库或国库经收出缴纳,税务机关定期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手续费。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属于税务违法行为。采用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的征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简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手续费的提取是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坐抵手续费。手续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范围,加强管理防止漏洞。
 
      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及有关规定,抵缴税款的主要规定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计算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价值的方法:(1)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时,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当地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拍卖收人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缴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
 
      指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供基层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使用。该系统的建设分为两部分:一是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的建立、传递与更新。该数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和管理,每月更新一次。信息传递工作方式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信息后,按月汇总上报到所属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再汇总上报给各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则国家税务总局将接受的信息装人全国丢失被盗发票数据库系统中,并层层下传至各基层国家税务局使用。二是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系统。其工作方式是:各基层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丢失被盗发票数据库,在企业报送的抵扣联发票中确认为有疑点的,按关键信息在丢失被盗数据库中查询认其是否为丢换被盗发票,打印查询结果并按月产生相关的统计报表。建设上述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及时迅速的信息传输通道,即在全国各级国税局间建立一个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
 
      多媒体
 
      信息类型的多样性是现代信息系统的重要特征。媒体作为信息的载体,必将随着现代信息的分散化而类型多样,然而,多媒体的含义仅非如此。因为信息技术关心的是有能力访问各种形式的信息并能通过这些各种形式的信息进行协作,共同完成任务,故此,信息技术最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就是不断地使多媒体集成。现在,我们可以给多媒体下个生动的定义:多媒体=多样性+集成。多媒体系统必须支持各种媒体类型。这里包括像文本和图形这样平常的媒体也包括像动画、音频和视频这样丰富的媒体。但是,只有这一点对于多媒体环境是不够的。同样重要的是,要把各种媒体类型源集成到单个系统框架内。因而,一个多媒体系统就是这样一个系统:它允许最终用户以集成的方式共享、通信和各种形式的信息。实际上,多媒体系统试图通过把各种形式的媒体集成到计算机/通信基础设施中来解决信息管理问题。(1)计算机能帮助完成管理和处理信息的任务;(2)信息用户只须与单个集成环境而不是和许多分离的信息子系统打交道。
 
 
 
      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一种证明单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在调出期内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应将换会的发票调查结束后粘贴在存根上,不得遗失;第二联为换票联,交被调换机关单位作发票使用;第三联为核查联,查对结束,连同原发票退回给原填发的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换票证后,应仍旧放在原发票处,据以记账、核算,“发票换票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内容主要有:台头,联次监制税务机关,原发票票头,字轨号码,原发票填开单位、填开日期、原发票内容(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款、税率)经办人,税务机关(章)等。
 
      发票监制章:
 
      套印在发票联上,代表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环节实行监督管理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发票上套印发票监制章,有利于税务机关在使用、流通环节加强发票的检查,及时发现偷税漏税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方便了交易过程中的购货方在取得发票时鉴别发票的真假,以确认销货方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其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禁止伪造、私制、倒买倒卖、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发票检查:
 
      税务机关依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在我国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审查监督活动。它对于保证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守发票管理规范,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发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发票的检查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享有以下职权:(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对被查人从境外取得的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7)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8)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税务机关。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并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时,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15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为保护被检查人的利益,促使税务机关的公正执法,防止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税务机关在行使发票检查权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检查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付收据。经审查无问题时应及时归还单位或个人。
 
    发票开具管理:
 
    发票在开具过程中的法规规定  也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与企业单位的  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销售商  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人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领购簿: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后,经税务机关审定核准而发给的据以领购发票的凭证。发票领购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票电位和个人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发票领购种类、发票名称、购票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由于发票领购簿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的,因而具有权威性。如果纳税人未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则不许领购发票;获得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则必须按照发票领购簿标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政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的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化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应当开具收据。
 
    发票设计管理:
 
      按照发票使用对象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需要,结合税收管理的要求,对发票种类、内容、格式等方面的通盘考虑和安排。发票设计要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商品交换活动的需要,便利填开、使用;要符合税收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税源控制;要简明适用,科学规范;要有利于填表人掌握发票知识;要便于计算机处理。发票设计内容可分整体设计和票面设计两部分。整体设计包括发票种类、名称、号码、规格及套数、联次及用途、用纸和印色、防伪标识、封面、使用文字等内容。票面设计包括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表格部分构成发票的主体部分,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劳务服务或税款计算情况,是结账、入账的根据。其主要内容有品名或经营项目、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非表格部分是表明购销双方单位及业务经办负责人、税务机关监印要求等,其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客户名称、开票时间、开票单位及开票 人。发票的设计工作可以按内容调查、确定种类设置和格式体系、具体设计的方法步骤进行。发票设计还应采纳造纸防伪、油墨防伪、其他防伪等新技术。
 
    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发票使用的责任,预防和减少发票的违章而建立的一种登记制度。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证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制、购领、使用、缴销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管理的目的是理顺经济交往关系,方便会计核算和税务机关稽征管理。发票管理了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对税源控管的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可能性等因素决定的。在我国,发票管理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的。一部分是由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标识,直接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另一部分是由税务机关间接管理的发票,如对国有的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使用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管理。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发票由税务机关指定主管的原则,税务机关依法管理发票的原则,监督经济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的原则,发票管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原则。发票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发售购领制度,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制度,发票的保管、变更、缴销制度,发票的检查制度。
 
   发票防伪专用品: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发票防伪专用品具有如下特点:(1)防伪性能强。(2)易于识别。(3)成本低廉。由于发票防伪专用品具有极强的专用性,一经税务机关指定,除用于印制发票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用作同一用途。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生产同一产品,即视为非法。目前使用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主要包括防伪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生产资格。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废品、次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禁止倒买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不定期换版制度:
 
      国家为了及时严防和杜绝私印、伪造发票,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换发票防伪措施和发票版面印制要求的制度。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印制需不断更新,换版的目的是为了防伪,而任何一次防伪措施都不可能是永久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防伪方法将逐渐为人们所掌握,防伪效果也将因之逐渐丧失。(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防伪技术不断出现,为发票不定期换版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因此,及时预防和杜绝假发票的出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和发票管理的需要,适时采用新的防伪技术和加密措施,并相应调整发票版面印制要求,以达到发票管理的目的,自1986年到1997年,我国已进行过两次发票换版工作。实践证明,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是对发票清理整顿的有效办法和重要措施。
 
   发票保管:
 
       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发票保管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发票的安全、发票数量的完整无缺和发票质量的完好状态。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发票保管制度。发票不论对于开具方,还是对于接受方都是经济活动中重要凭证,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财务管理,也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稽查监督。所以,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发票保存期满后,单位或个人报告税务机关,并经其查验后方可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存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发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开具的销货票据或营业收款凭证。发票作为最主要、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据,不论在其外在形式上,还是在其内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不同于其他的票据,有其明显特性。主要特征表现在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四个方面。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作用重大,它是记录商品交换活动内容,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它是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它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正确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它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电子申报:
 
纳税人通过各种传输介质(如电缆线)。存贮介质(如 IC卡、软盘等)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务局征收厅的计算机中,并由计算机进行审理纳税申报。目前,税务系统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很少,其原因是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没能得到认可。即电子申报数据一旦与企业真实的数据不符,很难确定责任者。因此,电子申报一般与邮寄申报配合使用。
 
    电子公告:
 
通过各种电子介质发出的公告。电子介质最常见的有电视、电子显示屏、计算机网络等。如税务系统内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种公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征收厅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布新实行的税收法规、政策等。电子公告的最大优点是迅速、方便、及时。
 
   电脑票:
 
      利用计算机开具的发货票、缴款书、完税证等凭证。目前,国税系统开发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及数据加密技术为一体的系统,计算机使用它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票)可实现一机一密,一次一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控制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办法。
 
 
 
    发票使用区域:
 
       对发票使用地区、范围的限定。规定发票使用区域,有利于控制发票的使用,便于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对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的一种检查形式。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来的《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15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发票填写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印制管理:
 
        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确定,确定承印企业应掌握的原则,发票承印制度的建立,发票印制的审批,发票换版等方面的通盘考虑和安排。发票印制管理是整个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而发票印制管理的首要问题又是印刷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的确定。承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有专门车间、专用仓库和专人负责生产保管发票,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发展承印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发票印制环节的管理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发票印制审批的管理,对通用发票的印制,由税务局交承印企业统一印制。发票使用量大,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以填写印制发票申请书,经税务机关审定批准,下达印制通知交承印企业印制。二是生产工序的管理和监督,对承印企业的供销营业部门、印刷车间、装订车间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是生产完工报告与交验制度。
 
    发票专用章:
 
        没有(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时,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同时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为了便于鉴别发票的真伪,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发票准印证:
 
由税务机关向其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发放的一种证明,以证明该企业具备有印制发票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有资格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已获取发票准印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企业接受发票准印证后,在印制发票  之前,还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放发票准印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伪造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的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购票申请: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和个人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所需发票种类、联次、数量以及申请理由等。对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必须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临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允许其有某种方式领购发票。无合法理由不允许购领的,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
 
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间网,是成千上万信息资源的总称,这些资源在线的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数百万台计算机上;Internet是一个社会大家庭,家庭成员可以方便地交换信息,共享资源,Internet上开发了很多应用系统,供接人网上的用户使用。CHINANET是邮电部门经营管理的中国公用Internet网,是中国的Internet骨干网,向国内外所有用户提供Internt接人服务。主要有:(1)电子信箱-E-Mail。电子信箱是Internet的一个基本服务。通过电子信箱,用户可以方便、快速的交换电子邮件,查询信息,加人有关的公告、讨论和辩论组,获取有关信息。(2)USENET新闻。USENET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电子公告板,用于发布公告、新闻各种文章供大家使用、讨论和发表评论,做出回答和增加新内容。USENET的每个论坛又称为新闻组。(3)远程登录-Telnet。远程登录是指在网络通信协议Telnet的支持下,用户的计算机通过Internet成为远程计算机终端的过程。使用Telnet可以共享计算机资源,获取有关信息。(4)文件传送-FTP。文件传送(FTP)服务允许Internet上的用户将一台计算机上的文件传送到另一台上。使用FTP,几乎可以传送所有类型的文件:文本文件、二进制可执行文件、图象文件、声音文件、数据压缩文件等。(5)浏览-BROWSING。Gopher。GoPher是基于菜单驱动的信息查询软件,它将同上的信息组织成在线(On-Line)的菜单系统,以方便用户浏览感兴趣的题目。WWW(WorldWide Web)。WWW是基于超文本(Hypertext)方式的信息查询工具。通过将位于全世界Internet上不同地点的相关数据信息有机地编织在一起,用户仅需提出查询要求,而到什么地方查询及如何查询由WWW自动完成。WWW除可浏览文本信息外,还可以通过相应软件(Mosate)显示与文本内容相配合的图形、图象和声音等信息。Archie。Archie可自动并定期地查询InternetFTP服务器,将其中的文件索引创建到一个单一的可搜索的数据库中,用户只要给出希望查找的文件类型及文件名,Archie服务器就会指出在哪些 FTP服务器上存放着这样的文件。加人CHINANET的人网方式有如下几种方式:(1)拨号上网;(2)通过分组网人网;(3)通过CHINADDN的帧中继人网;(4)通过CHINADDN中高速数据专线入网。
 
   核定税额:
 
亦称“核定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额。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其经营情况连续记录在案,然后根据财务会计记录核算其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不能、没有提供有关经营记录的,或提供虚假经营记录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一定的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保证纳税人足额上缴应纳税额,防止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5)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可以采取的方法有,(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税务机关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但对依照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下期应纳税额,即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
 
   会计师事务所:
 
经国家批准的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各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设立。不属于某一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开业。注册会计师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年可以跨越行政区城承办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企业,而是事业性质的,例如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设立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企业性质的,例如由注册会计师按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算机网络:
 
通过通信线路相互连起来的自治的计算机系统的集合。首先它是计算机的一个群体,是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之间的互连是指它们彼此之间能够交换信息。通常互连有两种方式:计算机间通过双绞线、同轴电缆、电话线、光纤等有形通信介质互相连接,或通过激光、微波、地球卫星。通信信道等无形介质互连。所谓治,即每台计算机的工作是独立的,每台计算机都不能干预其他计算机的工作,例如启动、停止或控制其运行等。任两台计算机间没有主从关系。网络设计者常常以网络交换功能、网络的拓补结构和网络的通信特性把网络分为多种类型。(1)局域网。局域网(LAN)的概念还未统一。大体上说,局域网是一个通信网,它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将许多数据通信设备互相连接起来。所谓通信网是指将这种网络的任务是在这些数据通信设备之间传递数据,而应用级的软件和协议则不属于局域网的范围。所谓数据通信设备就不局限于微型机,而是包括终端、外部设备、传感器、电话机和传真机等设备在内。局域网的地理范围处于广域网与多处理机系统之间。按照数据率的大小,局域网又可以分为3种。即一般的局域网、高速局域网(一般用于计算机房内)和专用小交换机PBX(Pri-Vate Branch Exchange)。PBX本来是为一个单位打电话而设置的交换机(使用线路交换技术)。现在可以同时交换数据信息。目前一些局域的专著里都已将PBX列人局域网范畴、(2)广域网(WAN)。广域网是相对于局域网而言,因为它的作用范围通常为几十到几千公里,所以它也称为无程网。例如:税务系统内的通过邮电部X.25网实现的广域网。
 
    计算机系统:
 
 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总称。即: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是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组成的。硬件是系统的基本资源,其主要部件包括:中央处理机CPU、主存贮器(内存)、外存贮器(外存)。终端、控制台及字符打印机等。CPU和内存构成系统的主机,其他部件统称外部设备简称外设或输人输出I/O设备、软件是对硬件功能的扩充和完善。一个实用的计算机系统必定配置有多种系统软件,具体可分为控制管理类和应用服务类,应用服务类系统软件是各种系统应用程序,每一个都完成某种特定的功能以及向用户提供某种服务。如税务系统内有的Foxpro在windows环境下编制的各种税务应用软件。不同的计算机系统可能配置和支持不同的系统应用程序,从系统资源角度看,系统应用程序是计算机系统的资源。控制管理类软件是各种操作系统。它是惟一的控制资源和管理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兼管计算机系统的软硬资源。从结构上看,操作系统是用户程序及系统应用程序与物理计算机之间的接口,操作系统是计算机系统的核心,是决不可缺少的。如果把计算机系统结构按层次分的话,如图所承:硬件处最里层,只是“裸机”的形象,操作系统是加在裸机上的第一层软件,它是对“裸机”的首次扩充;所有系统应用程序以外层的用户程序都在操作系统上运行,它们受操作系统的统一管理和控制,通过操作系统使用各种系统资源来完成特定的任务。
 
 
 
   计算机选案:
 
将带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收稽查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依据计算机占有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对比、组合、排列,从中发现异常,发出警报,列出稽查重点和打击对象。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在税收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从户籍管理到税款核算以及发票管理都广泛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使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计算机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水乎还比较低,尤其是在运用计算机来选案方面。因此,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发展计算机选案。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当前税务稽查中或多或少存在的随意选户、盲目选案、无效稽查等问题。(1)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这是选案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计算机要筛选纳税人必须有一定信息为基础。一般地讲,计算机选案的资料搜集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资料,二是对纳税人的特殊调查和日常检查的结果资料,另一方面是外部采集的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信息等。其中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是最基本的选案资料。(2)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确定计算机选案的指标是指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何确定加工的项目及加工的方法。这是决定选案的内容多少及选案的深度、广度的关键。指标设置得越多,理论上讲,选案的内容就越多,就越有深度和广度。选案指标的采用受税制结构、征管模式和社会税收环境以及计算机的应用状况等多种因素制约。从目前来看,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②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即对上述各行业的财务比率进行统计和分析。③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④流转税类选案分析。⑤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⑥地方税类指标分析。⑦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此外,还有税收管理方面的分析指标,如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对比分析,零申报分析等等。选案指标分析项目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的变化及税收违法手段变化而经常变化的,因此,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经常调整和修改这些指标和参数,以适应选案的需要。(3)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计算机选案只有指标没有参数也是不行的。如销售税金平均负担率,这是选案的重要指标,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参数值比较,这项指标就是不能用的。如果有一个同行业的销售税金平均负担率,那么,就可以将纳税人的销售税金负担率与同行业的销售负担率比较,从而进行选案。所以,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录人计算机的有关资料,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自动生成参数。二是根据有关法规确立好税前列支标准、综合折旧率等。三是通过人工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立。(4)计算机选案条件的选择。计算机选案的资料、指标、参数准备好后,还要选择一定的结束条件。主要是确定选案的范围、选案对象的所属期间等。(5)计算机选案结果的整理。计算机选案初步结果必须通过整理才能确定稽查对象。因为任何单项指标经过分析对比,都产生一定的与参数值不一致的纳税户(异常户)。如果都作为稽查对象,那就太多了,工作人员也会无所适从。所以,我们必须对选案的初步结果进行整理,对各单项指标选出的待查对象进行综合打分。分数越高,排在前面,作为优先考虑的稽查对象。
 
  记账凭证:
 
        对原始凭证进行管理、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作账的证明单据。也可称为“分录凭证”或“传票”。通常按照记账凭证用途和格式的不同,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填列的主要内容:填制日期、业务摘要、应借、应贷、(或应增、应减、应收、应付)的账户、金额、填制和核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填制记账凭证的单位名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和其他有关资料。记账凭证按内容和编制方法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两种。只记载某项经济业务的一个会计科目的记账凭证称为单式记账凭证。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整体会计分录全部集中记录在一张凭证上的记账凭证称为复式记账凭证。
 
   减免税管理:
 
即减税免税管理,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所给予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管理工作的总称。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税法规定的税收负担水平,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统一确定的。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国家政策上的某些需要,以及某些纳税人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差别性,这就要求在统一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有一种与特殊性或差别性相适应的灵活措施来补充和完善税收法规,把税法的原则性,严肃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的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国家对生产经营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将本应征收的税款有条件的让渡给纳税人,从局部和短期来看,国家少收了税款;但按照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税收政策上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必要的激励和扶持,有利于照顾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利于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发展,培养经济税源,为今后国家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创造条件,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是十分必要的。减免税种类,在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减免有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法定减免,在税收实体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在每一个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般都列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专门列出关税的减免范围,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可以免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疫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增值税可以定期减免。中国现行营业税、农业税和所得税税法中的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也属于法定减免范围。(2)特案减免。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如国务院批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所使用  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从10%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下文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国务院规定,向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3)临时减免税,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如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意外变化,纳税人依法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审批给予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但有时临时性减、免税又作为特案减免税处理。减税免税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鼓励生产性减免。国家为了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列人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于定期减免增值税。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液、废气和其他废弃物品生产的产品和实现的利润,给予一定期限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照顾。对出口产品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已征的税款。为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从有收入 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和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社会保障性减免。国家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组织残疾人员就业,并照顾其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对新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排盲、聋、政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税或免税。我国某些税种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目的是在保证维护纳税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减免照顾。(3)自然灾害性减免。纳税人遇有风、火、水、旱、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得不到保险赔款,纳税有困难的,经过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以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减免税照顾,中国幅员广阔,农(牧)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每年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因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时,可以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税照顾。减税免税管理,税收减免是体现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管理。其要求和内容主要有,(1)统一认识,坚持原则,减、免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发展经济的原则,从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出发,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防止减免税失度。减免税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目的,要有社会经济效益,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必须确保给予的减免税用于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产发展。(2)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核申请书。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和减免税金的用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逐项审核,派员深人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核查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要求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足,企业准备采取的增收节支措施是否可行。(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减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其是,擅自减免,涉及中央减免税管理权限的,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免税申请,要实行集体审议,严禁个人决定减免。(4)加强减免税金的管理。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就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一般采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形式,用于发展生产的,税务机关要会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共同制订减、免税的目标管理方案,用好减免税金。明确规定减、免税的数额、期限、使用计划、效益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实施。在合同或协议书中还要明确规定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当年的减免税照顾,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全称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是税务机关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证明文件,是税务检查证件的一种。税务机关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持签章后的该证明,并同时向所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被查询人的户名及账号。金融机构在审核税务机关提供的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被查人的账号、户名无误的情况下,应予协助查询。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还须提供储蓄所名称、存款人姓名、储蓄存款种类、账号等项要素,经地区支行级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指定有关储蓄所提供查询资料。税务机关应遵守金融机构有关保密规定。
 
   缴销发票:
 
      用票单位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原来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税务机关在统一发票换版时,原来的旧发票使用期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送税务机关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发票缴销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是存根还是未使用的)、种类、数量、字轨号以及缴销的依据和理由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 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的发票申请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缴销。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即使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金税工程:
 
以国家增值税税收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工程。金税工程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是指在全国区、县以上税务部门,建立四级计算机稽核网络,全面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统计分析和抽样稽核,发现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漏、骗税的案件线索,将结果通过网络送交基层税务部门重点查实。由于增值税的购销双方遍布全国各地,只有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稽核网络,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稽核,才能发挥系统的真正作用。同时,要进行这样大范围的发票核对,前提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和及时地采集进来,数据的采集和数字化工作能否满足要求,制约着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计算机网络基础建设和信息数据化基础建设构成了本系统建设的核心内容。(2)防伪税控系统。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配备防伪税控设备,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打印发票时,对数据进行特定的加密,并将来文(加密结果)打印在发票指定位置。在各级税务部门装备认证系统,通过加密的逆运算将发票抵扣联上的密文还原为明文,再通过与票面实际填写数据比较,来识别和防止通过各类假票、阴阳票等骗取抵扣税款的行为。同时该系统又有税控功能,即在开票时将票面数据记人专用存储器“黑盒子”中,每月与纳税申报相配合通过报税功能将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这样税务机关就可直接掌握税基监控税源保证税收不致流失。防伪税据系统的税控和报税功能又构成了交叉稽核系统企业增值税信息数据化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3)税控收款机。收款机是指商业系统实行购物收费自动化的专用计算机系统。根据法规,要求所有的零售商业及服务网点装备税控接收款机,将全部应纳税商业活动数据记录在不可更改的存储器中以监控税源保证税款不至流失。它至少应由一台具有处理简单程序的计算机和一个专用打印机组成,为了方便使用,设计成一个小型专用机;做到收款计账,付款后打出带有关于商品方面单价、品种等的收据。目前,商业正在向集团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有些商场业务流程已自动化、若与收款机联网,总机可自动收集销售量、进货量、畅滞情况一目了然。这就大大方便了企业内部管理,对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减少积压,提高资金利用率等意义重大。同时,又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商业企业的销售情况。金税工程以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为基础和核心,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金税卡:
 
     插入计算机内的一块智能IPC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系统的核心。卡内含有三个功能部件:加密解密功能部件;税控黑匣子;IC卡读写接口。税控黑匣子中含有大容量的存贮器,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被逐票存储于存贮器中。该卡由各地国税局负责管理发行工作。
 
    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抗税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金。
 
   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缴清税款才准许出境的税收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既具有税收保全的性质,又具有税收强制执行的性质。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主权国家所普遍采用。在国际上,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不少国家都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也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规定和办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阻止欠税人出境办理边控手续的程序: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领购发票保证人:
 
       负责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自愿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未能按期缴销发票、缴销罚款时代为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购票人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在收缴保证金时应开具收据。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录入器:
 
      利用电子扫描技术或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将各种报表数据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信息或专用的录入设备。目前在税务系统中应用于企业户籍录入,纳税申报录入及增值税专用税票有关情况报表等录入,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方便纳税人,也是实现申报电子化的一个途径。
 
   纳税表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定期将应纳税款情况、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报送给主管税务所(处、中心)申报纳税、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事项的各种表、证、单、书。主要包括:(1)表:××税纳税申报表、××税年度(月份)申报表、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2)证:税务登记证等;(3)单:纳税担保、清单等;(4)书:税收(出口产品)缴款书、代扣代缴书、委托代征证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书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法律手续时,要注意自身应使用的纳税表格,并按表格要求的各项内容如实填报。
 
 
 
   纳税程序:
 
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先后顺序。纳税人在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同的纳税人、各种不同的税种,纳税程序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纳税程序是:(1)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确定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3)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并建立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4)纳税人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如期缴入国库;(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为使其保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责令其自行提供的保证和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保障税收收入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第28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上述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3)从事临时经营的;(4)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i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等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应纳税款,则解除其纳税担保,如逾期未缴纳的,以其保证金,抵押物充  抵税款,或责令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纳税担保具有3种形式:(1)纳税保证金,即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其纳税的保证;(2)纳税保证物,即纳税人以自己一定量的实物财产作抵押,以保证缴纳税款;(3)纳税担保人,即纳税人以外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其财产担保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可见纳税担保有如下特点:(1)主体是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而非税务机关;(2)纳税担保是在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期限未满时提供的;(3)纳税担保是保证纳税人一定会履行纳税义务,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同,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都是保证纳税的措施,而非缴纳税款的措施,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供,税收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实施,纳税担保是纳税人自愿保证将会履行纳税义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强制征收税款,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措施。
 
   纳税辅导:
 
       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中存在问题的一项措施。纳税辅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税收方面,帮助企业办税人员了解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具体手续,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发现纳税中新出现的问题,以提高办税人员政策水平;在财务方面,辅导并帮助企业财会人员熟悉财经制度、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开支标准、协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知道。纳税辅导可采取个别辅导、集体辅导、一般辅导、重点辅导、征前辅导、经常辅导等六种不同的方式。
 
纳税人权益:
 
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纳税活动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2)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可以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或者退税。(4)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一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6)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征收的税款。(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纳税人识别号:
 
       每一个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作为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确保两证一号。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6位行政区域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9位国标代码不变。纳税人识别号于1997年1月1日启用。原15位税务登记代码作废。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纳税申报: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制度,即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法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对纳税申报内容的规定;对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有关延期申报的规定及未按期申报的有关处罚规定。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办理征收业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推行科学的、新型的税收征管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由专管员包办纳税的情况,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为实现纳税人自觉按时申报纳税,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行纳税申报的对象主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亦可委托税务代理人从事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申报的法律手续时,需如实填写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综合反映纳税人当期应税情况的报表。该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因各税种要求纳税人申报内容不尽相同,各税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此外,还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设计了特定的纳税申报表。总的来说,申报表内容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经济性质、经营地址、税种、税目、应税项目、计税单位、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减税免税或者扣除项目金额及其标准,应纳税款,税款所属时期、纳税申报日期等等。现在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主要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二种)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19种。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掌握、分析、核定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档案的重要内容。纳税人应按要如实填报。如有错漏,法律责任自负。
 
    纳税资料:
 
         记载与纳税单位和个人涉税事项有关数据的表、证、单、书。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有利于税务机关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纳税动态、违章事项和税源变化等信息。纳税资料一般包括三类:(1)征管资料。包括开歇业税务登记、纳税申请表、纳税检查报告、减免税登记表、违章处理底稿、发票领用存表、财务会计报表等。(2)征收底册。记录企业每申报、纳税的日期、纳税项目、计税金额、入库进度、滞纳数额、票证号码、减免退税数额。(3)工作手册。记录有关征管事宜及备忘事项等。
 
    骗取出口退税:
 
 单位或个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刑罚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照偷税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照以上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欠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欠税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及时足额入库,是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和财政纪律的违法行为。对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征收的税,不论是采取价内税或价外税的形式,随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实现,都相应地取得了应当上缴给国家的税金,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或所得等征收的税,属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中应当属于国家的部分;代收代扣的税款,本来已是属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应由国家取得的合理份额,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相反不论因何种原因形成的欠税,都构成了截留或占用,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需要资金的行为,都应给予适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拖欠税款的行为的处理作了严格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凭借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缴纳税款的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对象是指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法规,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保证税款及时人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1)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2)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3)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措施时。税务机关的执行人员应将已填制的《查封(扣押)证》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专用收据。(4)税务机关以暂停支付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抵缴税款时,应当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分别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
 
    三金工程:
 
       即“金桥工程”、“金卡工程”、“金关工程”。“金桥工程”首先建立国家共用经济信息网。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并与国务院各部委专用网连接的国家共用经济信息网。“金关工程”是对国家外贸企业的信息系统实联网,推广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实行无纸贸易的外贸信息管理工程。“金卡工程”则是以推广使用“信息卡”和“现金卡”为目标的货币电子化工程。
 
    申报程序:
 
        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施行的步骤,从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出发,申报纳税程序可有以下三种选择:(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归集分期预缴的缴款凭证,于法定申报期内,按上述三种申报程序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对于未在银行开里账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申报方式: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  指纳税、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  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  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的计算机软盘,或将上述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税务机关。此种申报方式主要适用于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和为纳税人提供申报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二、三种申报方式的采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人代为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称委托申报。可以采用上述三种申报方式的任何一种。
 
   申报期限: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确定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证件、资料的期限。纳税申报期限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等的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是一个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目前,我国税收的申报期限主要集中在每月1~10日,最后1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对于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申报期限有以下几种:(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期限的,均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的,“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人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申报的期限有选择范围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艄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缴清上月应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确定。(3)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统一规定而授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税法公告制度:
 
       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地了解税法信息,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采取报刊、杂志、电脑信息库、电子邮件、公告文本等形式,向纳税人定期公布国家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要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晚间,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讯,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为了保证适用税法规定的有效性、权威性,支持税法宣传和咨询,建立税法法规信息库也是税法公告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信息库,中央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上述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库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税款退还:
 
税务机关将。经缴人国库的税款,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退还给纳税人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这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规定的保护性措施。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应纳税款,而税款一旦缴人国库,即成为国家所有的预算资金,一般不再退还给纳税人。之所以制定税款退还制度,主要是考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应当依法履行,不能不缴、少缴,也不能多缴。税务机关应当基于公平税负、依率计征的原则征收税款,对少征未征的税款,要依法追缴;对多征的税款,要依法退还;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税款退还的范围:(1)误收退税。指由于税务机关工作疏忽错征、多征税款的退还。(2)误缴退税。指由于纳税人错用税率、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退还。(3)结算退税。包括:①企业按照计划预缴税款,结算后超过应纳税款部分的退还。②为加强税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照应纳税额如数缴人国库,经核实后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③对某些纳税人,税务机关先依法计征税款人库,再从中退还准予减、免的税款。④某些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缴纳税款,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裁决确有错征、多征税款的,应予退还。(4)政策性退税。政策性退税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专案批准的退库项目,如出口产品退税,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退税等。(5)其他退税。指的是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退税的,如企业销货退回等。税款退还的期限:(1)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从发现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2)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应当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报退税报告之日起6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税款退还的程序:(1)申请。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收入退还申请书”,详细说明要求退税的理由,同时,提供原纳税凭证,以作审核退税的依据。(2)查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理由和依据应当认真查核,并对申请退税的时效进行查证。经查核属实后,填写“收人退还书”呈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3)退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通过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退税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不再办理。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并上缴国库的活动,按照国家税法由税务机关把应征收的税款组织入库,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是税收部门的基本职能。因此,税款征收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税款征收的各项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税款征收方式的选择、核定纳税期限、核定纳税地点,审核纳税申报、有关减免、退税的处理、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票管理等。
 
   税款征收制度:
 
税款征收活动所应遵循并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它与税务管理制度、纳税检查制度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法向国家组织税款入库的一系列制度、工作的总称,这在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规定。税款征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征税,纳税人按期纳税及申请延期纳税、减免税申请、审批,税务票系证使用管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款征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  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关于缴纳税款的期限和减免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用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夫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3)为保证税款征收的正常进行,对违章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行政处理外,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发现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有关退税、补税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为防止纳税人转移,隐匿应税收入或逃避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是:(1)是有纳税义务但未过纳税期限时采取的,(2)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的,而非纳税人自愿提供的,(3)是对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和收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迹象的纳税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上述限期内发现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电子化:
 
把计算机作为主要工具处理税收信息,例如把税务登记、纳税事项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滞人税款催缴、处理违章及各类台账稽查选案等主要税收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税收电子化的基础是电子计算机和税收管理软件。税收电子化具有一般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共性,同时由于处理对象是税收业务,又具有一些个性。主要特点是:(1)基础资料规范化。通过使用电子计算机,规范了表格、指标的填写。(2)及时性与准确性。在计算机中查询某纳税户的情况是非常便捷的,利用计算机开票,会减少错票,既清晰又准确。(3)增强了调控制约机制,为依法纳税提供了现代化手段。(4)有利于促进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的进行。(5)实现了数据共享,有利于指导税收计划的执行。(6)提高了税源预测和控管能力。
 
   税收征管现代化:
 
  税收征管现代化除包括税收软件即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及实施办法要体现现代化内容外、主要指税收征管过程的技术手段、信息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在国民经济中广泛地将现代管理技术运用到经济管理中去,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管理效益的有效途径,税收征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特别是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出现,使得管理科学、现代数学、信息科学和系统科学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都为税收征  管适应现代化的大趋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实现税  务征管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现在起到本世  纪末或下世纪初。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  机监控管理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80年代末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要建立计算机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其科学高效,就要制定全国税收电子化发展纲要,即:(1)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把计算机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征管的重点。难点上,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同时积极研究试行中央税务征管计算机系统为地方税务局服务,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计算机化的投资。(2)选择适宜的计算机系统建设模式,根据业务管理和信息共享的需要,要科学合理地采取计算机系统建设模式,选择先进适用的机型,使计算机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并规范计算机的应用。(3)科学组织软件开发。各种征管应用软件的开发,要本着“相对集中统一,上下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即征管软件的开发计划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税务机关统一研究制定,综合性的软件设计与开发主要由总局和省局组织进行,有些单项的应用软件可由总局委托省市设计开发,或者由省一级组织设计开发,以免多头开发,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税收征管形式:
 
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方式。我国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的征管形式大体包括:驻厂管理、行业管理(条条管理)、分片管理(块块管理)、条块结合管理、巡回管理、查缉管理等几种形式。所谓税收征管工作的分工方式,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职责划分的形式。我国的税务管理形式采用的是按职责分工不同,有征、管、查合一和征、管、查分离两种形式;按管理税种多少不同,有分税专管和各税统管两种形式。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后,税收征管的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工作新的模式。总的来说,税收征管形式是由税收征管的对象和内容决定的。基层税务机关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加强征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的要求,根据地区间或行业间的税源分布、交通条件、城乡差异、干部力量等因素,综合权衡,从而确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征管形式。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它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实现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基本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管理、征收、检查三个环节。(1)管理:指税务机关为了搞好税款征收,对纳税人进行经常的管理工作,如税法宣传、建立各项征管制度、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组织群众协税护税等。(2)征收:指执行税法、依法办事、依率征收,把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纳人国库。(3)检查。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纳税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前提条件,检查是实现征收的关键,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归宿和终结。这三个环节各有不同的作用范围,但又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对象是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征收和检查,是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征纳双方的征纳活动,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税务机关特别是省以下的基层税务机关,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征收管理,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于贯彻税收政策,全面实现税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从l997年起,税务系统全面执行“以自行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收管理模式。即: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行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征管机构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设置。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而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建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作为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税务违章处理制度。税收征管改革后又建立了税法公告制度、税务代理制度、分类稽查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依据税收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加以完善和充实。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税收执法主体:
 
拥有税收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税收执法机关主要有税务机关和海关。税务机关主要管理工商税收和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海关主要管理关税。从税收管理的内容和规模看,税收执法任务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为了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分别设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划分税种分别进行管理。税务部门做为税收执法主体,要积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实务操作业务技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向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辅导和高效的征纳手段,将严格执法寓于宽松协调的管理环境之中。
 
   税务查胀方法:
 
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的具体做法。税务查账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1)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分为普查法和抽查法。普查法亦称全查法、详查法、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等核算资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地检查核实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抽查法亦称选查法、粗查法,,,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只选择某一时期及某一部分进行重点检查的方法。抽查法按照选择资料的依据和方法。可分为3种具体的方法:①资据抽查法,指检查人员根据平时掌握的确切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某一时期和某一部分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进行检查的方法。(2)判断抽查法,指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不太熟悉的情况下,针对其实际情况完全凭主观经验判断选择纳税人某一时期和某一部分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进行检查的方法。(3)随机抽查法,指检查人员依据统计抽样调查的原理,随机选择某一时期和某一部分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进行分析检查的方法。(2)按照纳税检查顺序与会计核算程序相符程度,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顺查法,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人手,然后根据凭证核对账簿,进而核对报表,最后检查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逆查法,指按照逆会计核算程序,从检查会计报表人手,然后由报表到账簿,最后审阅会计凭证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3)按照纳税检查所掌握的资料,可分为联查法和侧查法。联查法亦称联系查法,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有关联的地方,相互对照进行检查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联查法可分为账内联查法和账外联查法,账内联查法是指根据企业内部的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之间的联系进行对照检查;账外联查法是指根据账与物、企业内部账务记录与外部有关单位账务记录之间的关系,进行对照检查。侧查法,指根据查账人员平时所掌握的侧面资料或者根据有关人员口头或书面揭发检举反映的情况,对照企业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的一种检查方法。(4)按照纳税检查的逻辑推理,可分为对比法和逻辑法。对比法亦称比较分析法,指将纳税人的会计报表资料,账面资料同计划指标、历史资料以及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分析,观察其数据的增减变化和发展趋势是否合理,从而发现问题、为检查提供线索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逻辑法亦称逻辑审查法、控制计算法。指依据逻辑推理的方法,用一些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来判断证实纳税人账面记录或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的一种税务查账方法。除此之外,税务查账的方法还有推理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等多种具体方法。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涉及到税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代缴义务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处理。国家应当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主要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是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税务机关对于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只能提倡和鼓励,不能以行政方式干预,更不能强制代理。鉴于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实行税务部门和税务代理行业组织的双重督导与管理,在初期以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为主,逐步向税务代理行业管理过渡。因此,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的各项管理制度是保证税务代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即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成立,也可以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税务代理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人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国家负责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1)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章程,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3)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常年代理或临时代理。(4)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5)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6)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7)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d、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9)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税务代理人权利与义务:
 
税务代理人是受托方指派的承办人员,处于中介和服务地位,也是委托代理协议的具体执行者,在税务代理中,他们有如下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4)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5)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6)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8)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9)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10)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税务代理协议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当地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本着相互自愿的原则同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在广度上要为自愿委托的各种经济性质、各种经营方式的纳税人服务,在深度上凡是纳税人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事宜,不分繁简,只要是纳税人自愿委托,符合税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都应列为代理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不包括增值税发票);(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税务代理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代理办法的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和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税务登记:
 
    亦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法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的事项进行登录记载,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活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先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然后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自存,另外两份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报告、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的种类有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三种。实行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组织征收管理的必要前提。税务登记制度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进行税务登记,还有利于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与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使税收征管法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事项的书面格式。现行的税务登记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格式,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其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如果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于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填报其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和财务负责人。
 
  税务登记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是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定期查验,是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一年验证一次,具体验证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分为:(1)验证对象。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均是税务登记证件验证的对象。凡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通过验证补办税务登记手续。(2)验证标记。税务机关验证后,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贴规定的验证标记,表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经查验。验证标记必须注明验证的时间。验证标记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定。(3)验证步骤。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应当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布置、统一安排,具体步骤包括宣传发动、实施验证、检查验收、总结上报。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是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定期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一项制度。这是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一般三年更换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是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 人,重新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手续和程序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证相同。税务机关在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同时,须收缴旧的税务登记证。实行税务登记证件更换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利于促使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登记证件:
 
  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发给纳税人,证明纳税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也是纳税人凭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的证明。现行的税务登记证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格式,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副本。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核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凭证经营。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如果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漏洞,加强税源管理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期为每年一次,换证期为每三年一次,具体验证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税务管理:
 
国家及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的规律,对税收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和协调,使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活动。税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它既包括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等方面的管理,又包括对税收分配活动监督和协调等方面的管理。税务管理是对税收参与国民收人分配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税务管理的目标是使税务工作朝着规范化、条理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税务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及税务机关,国家主要任务是制定税收方针。政策,建立、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池就是对税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税收活动的重大决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机关,具有组织税收收入和进行税务管理的职能。在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税务管理具有不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收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不断完善;税收方针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执行与调整、税款的征收与管理;经济税源的调整与培养;税务机构;人员的配置与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和税务信息反馈等。税务管理职能一般包括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和协调职能。税务管理从属性上讲,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税务管理的自然属性是指税务管理与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属性,即在一定阶段,税务管理所采取的管理形式,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都必须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大生产相适应。税务管理的社会属性是指税务管理与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属性。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而建立的一套符合科学要求、行之有效的、作为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业务规范与准则的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的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内容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一方面,它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反映啊不同阶段的方针政策。税务管理制度是根据税收政策、法令的要求,并结合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和补充。目前,我国税务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征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违章处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计会统制度,税款入库制度等。
 
   税务机关: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设立的专门负责制订和执行税收政策,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税收规章制定权,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事务,如宣传税收政策及法律,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内部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律,依照税法认真组织税收征管任务,有效地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等。税务机关作为执行税法的专门机关,在执法范围、权限等方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有很大的区别。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全国设下列各级税务机关: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汇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建国 40多年来,税务机关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几经变化。l99宇年全国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把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1)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人,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2)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税务机构,分为三级,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3)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三级。地方税务局也分别冠以当地地名。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管理为主。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4)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所(征收处),按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作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地方税务系统,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派出机构直接负责企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编制税收计划,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下达的税收计划和各项任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主要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2)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况交换的资料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虽不具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以上幅度内确定);(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1)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被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可能妨碍稽查顺利进行的。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施稽查等手段进行。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此规程。
 
   税务检查:
 
对以税务违法行为或嫌疑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关事项问题为检验审查对象的执法活动。该项活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主线索进行,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法规,维护纳税纪律,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具有政策性强、策略性强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税务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严肃纳税纪律,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人库;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控,严厉查处偷税。抗税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税负和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条件。(3)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有利于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工作中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要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2)坚持依法治税。贯彻执行税收法规、税收政策。(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税收检查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检查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税务机关检查和纳税户自查、互查。所谓税务机关检查,就是指以税务机关为主体进行的检查。其具体形式又可分为联合检查和税务机关单独检查两类。所谓纳税户自查、互查,是指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组织纳税人自己检查和互相检查。(2)按检查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检查。其中,定期检查亦称“例行检查”,捐税务机关按每年、每季、每月或每隔一定时期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如我国每年一度的税收大检查以及国务院组织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全国性物价大检查等,都属于定期检查的形式。经常检查亦称:“日常检查”,指税务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随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定期检查和经常检查各有优点,前者一般具有规律性,检查工作准备的较充分,检查内容和范围比较全面、系统,有利于广泛地发现并纠正问题;而后者则可以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并纠正差错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和法规。(3)按检查方式分类。可以分为税务查账,实地调查和专项稽查。其中税务查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账务资料及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实地调查,是指对纳税人账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合同验证以及对查询当事人或检举人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专项稽查是对纳税人单独应税事项或应税货物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税务检查程序:
 
亦称纳税检查步骤,指税务检查工作从开始准备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一般可分为3个阶段:(1)查前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组织检查人员的配备和分工;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和领会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把握检查的依据和判断是非的标准;搜集和整理纳税人有关资料;掌握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拟定纳税检查计划和提纲。(2)检查进行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讲明来意和政策,争取得到纳税人的支持;组织座谈、听取意见;深人现场,掌握实情;检查账证,查实问题;进行外调,取证落实问题。(3)检查终结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有:整理资料、归类汇总,落实定案,编写报告,及时退补,调整账务,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务检查内容: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所包含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行使此项职权时,应持有税务分局开具的介绍信,并出示税务检查证。(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是两人以上。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家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检查站:
 
设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铁路。水路、交通要道专门负责货运税收管理的专业性税务派出机构。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未设联合检查站的地方,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税务检查站的稽查范围,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要道,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稽查经营者,贩运者在出运、中转,运输环节的应税产品与携带的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否相符。税务检查站的设置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形式,在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以法治税,增加财政收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7月,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下发了《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顾全大局,不得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在公路上撤销税务检查站以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要积极与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做到既要坚决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又要保证货畅其流。
 
   税务检查账务调整:
 
简称账务或账务调整。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乐务处理错误,使用正确方法进行调整。税务检查账务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凡属本年度的错、漏问题,如果对上年度税收发生直接影响的错漏问题,应调整当年度相应项目;(2)凡属上年度的错。漏问题,如果对上年度税收发生直接影响的,在上年度决算编报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目;在上年度决算编报后才查出的,工业企业通过本年度的利润??上年利润账户。商业企业通过本年度的利润??上年利润账户进行调整;(3)上年度错漏账目,不影响上年度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有关的,则应按上年度账目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财务成果数额调整本年度有关账目。对会计账目进行调整,应符合以下3方面的基本要求:(1)符合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2)符合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的要求;(3)符合实事求是,简便有效的要求。税务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主要采用分录调整法,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税务查账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账务处理错误,采用分录的方法进行账务调整。分录调整法按调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3种具体的方法:(1)冲销调整法,亦称红字调整法。即对账务处理错误的账目,先用红字编制与原错误分录内容完全相同的分录,以冲销原有记录,然后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套正确的分录,登记人账,以调整账务。(2)补充调整法,即对遗漏或少记金额的经济事项,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分录,将遗漏或少记的金额用蓝字编制一套合计分录,登记人账。(3)转账调整法,即将冲销调整法和补充调整法结合起来使用,采用转账分录分式,将错误金额直接从误记账户转人应记账户。这种做法对于误记账户意味着冲销原记录,而对应记账户则意味着补充应有的记录。
 
   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分别核发中文印制的封皮为宝石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和封皮为咖啡色、内芯底纹为浅灰色的税务检查证。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的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原则上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遇有必要,税务检查人员可凭税务检查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税务检查证的证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其使用期限为5年。
 
   税务检查证件: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使用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件分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和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行政区域纳税人时,除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除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税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偷税等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虚开、伪造、非法出售、购买、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犯罪,或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或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上述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或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审批程库:
 
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过程和顺序。税务违案件处理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四个程序。情节严重的案件还需要移送司法机关。(1)受理是指享有税务违法案件处理权限的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接受,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开始。(2)立案是税务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材料,通过审核调查对其中认定有税务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税收法律责任的,依照职权对其作为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3)调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过程中取得证据的过程。调查可以为正确进行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提供证据。调查取证制度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环节。(4)处理的程序一般分为审理、处置、送达和执行四个阶段。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违法性质严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因受其职权所限,应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税务违法案件管辖:
 
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时管理职权的划分。只有当某一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处理该案件。税务违法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职权管辖、指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范围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一般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税务机关之间横向划分和其所属部门在各管辖区内实施税务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工和权限。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特定管辖。(3)职权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内不同的税务机关(如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各自职权对税务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工和权限。(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对某一税务案件行使调查处理的管理辖权。
 
   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
 
指覆盖中央、省、地(市)、县四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的税务部门内部专用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目前,该网已连接全国400个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它基本覆盖了全国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并将逐步延伸到县级税务局,最终形成完整的税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该网络普遍采用在本地局域网上挂接路由器(router)的方式联入邮电部公共数据通信网(chinupac),以实现各级税务局局域网络间的广域互联;传输的信息均通过局域网服务器,在其上按不同的应用系统建立通讯子目录,局域网中不同工作站上的应用系统通过服务器上的子目录实现数据通讯。局域采用10M星形以太网,使用集线器(HUB)组网,传输介质使用5类非屏蔽双绞线(UTP)。目前网络的作用是把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信息传递和认证。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这三个系统上网,同时还要利用这一网络解决重点税源户数据、各地征收法规信息、报表数据以及重要文件的上下传递问题。
 
   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执法管理过程中执法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征税、处罚或者保全、强制违法、不当,都会因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如税务机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的存款额远远大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鲜活、易腐烂、易损物品,在保鲜、保质期内,因税务机关保管不善而致使其过早丧失价值;税务机关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不能运用银行存款和处置被扣押、查封的财产,甚至使被扣押、查封财产腐烂、变质、破损而失去原有价值,等等。这些情况下,均应由税务机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赔偿的是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亦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财货被查封、拍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赔偿实际直接损失,意味着对间接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消极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在确定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大小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过失相抵。赔偿方式主要是金钱,即以金钱来弥补因税务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但能原物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和恢复。规定赔偿责任是为了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现象的发生,保障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税务咨询:
 
纳税人向税务咨询人员或机构请教或询问税务知识及其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提供知识服务的智力行为。广义上是指整个税务咨询服务行业,狭义上则指具体的税务咨询业务。税务咨询是一种传授税务知识,实施税务指导,为贯彻税收法律制度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性、智能性服务活动。税务咨询机构是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的最早形式。税务咨询活动围绕向纳税人、国家机关、司法部门等提供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财务会计核算咨询、投资经营论证、对税务财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
 
    税务咨询事务所:
 
经国家批准的依法从事税务咨询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成立税务咨询事务所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咨询事务所应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税务咨询事务所应以依法治税、提高委托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遵循客观公正和服务等原则。税务代理人承办业务应由税务咨询事务所统一收费。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税务咨询事务所进行监督,税务咨询事务所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人和人员变动等情况。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逃避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欠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关于惩治偷增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法库(法规库):
 
      利用计算机技术将现行有效税务法规、规章、规章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进行全部存储,通过多种检索查询方式,迅速准确地查询出所需的税务条法,为税收决策及贯彻执行税法,创造极为方便的条件。为税收工作办公自动化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偷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所偷税额一格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十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有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凡因偷税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罚款前,应当先清缴所偷税款。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必须持有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一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藉以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的 税务管理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填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纳税人持单向所在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第二、三联后,要对其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但不再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领购发票,缴纳税款。结束经营活动后,要向所在地(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发票、税款,全部手续办完后由税务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明一并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扣缴义务日呢,代征人依法向纳税人扣缴或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又称税收票证。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2)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3)税收部分。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4)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5)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完税凭证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税凭证以及其他免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网络工作站:
 
挂接在网络传输介质上,供一般用户在网络服务器登录后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各工作站共享网络服务器的软硬资源。这也是网络工作站与单机运行的计算机在要求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的主要差别。单机要成为网络工作站,需在主机内加接联网必须的卡(NIC)用网线硬件连接起后,再运行网络操作系统中的工作站部分软件。这部分软件一般不大,主要包括一个将用户请求根据请求性质送往网络文件服务器或交由本机操作处理的重定向模块及机关的网络通信模块。作为网络工作站的计算机单机在硬盘、打印等设置方面的要求可以低一些,这样可以节省宝贵的硬件资源,所以可以在磁盘配置上,视实际需要或经济情况而定。不配任何软硬驱动器的网络工作站称为网络无盘工作站,这种工作站一开机就从网络文件服务器自举操作系统,完全使用服务器提供的共享硬盘工作,可防止用户拷入不需要的软件,也可防止用户将网上软件资源拷走,还可防止病毒传人。另外,网络工作站和工作站终端的区别更大。终端不但没有磁盘驱动器还没有CPU中央处理器。实际工作中它只能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占用服务器的部分软硬资源处理应该执行的任务。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偷税、抗税及伪造税票的犯罪,做出了处罚规定。1992年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将“危害税收征管罪”单列一节,将上述补充规定和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税定纳人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适用刑法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包括:偷税,抗税,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伪造、非法出售、购买、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犯罪者视犯罪数额或数量及情节轻重,分别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犯偷税、抗税、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委托代征:
 
     由国家税法规定或直接由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针对税源较为分散,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为便于控制税源、方便纳税而采取的。其中,由国家税法规定或由税务机关委托进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代征人。税务机关在确定代征人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代征证书,证书中对代征税款的税种、课税对象、适应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缴库方法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在纳税时,由代征单位或代征员填开完税证征收税款,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达到规定的或规定的数额后,由代征人向税务部门办理结报手续,然后由税务部门统一整理统计各税种税款的金额,填开汇总缴款书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不得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坐支。委托代征主要用于委托海关代征关税、船舶吨位税、委托有关机关、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销毁发票:
 
     对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和已停用的空白发票按规定办理销魂的手续。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报查联,已经超过规定的保管限期,以及发票印发机关规定已停业使用的空白发票,保管单位可以按照发票保管期销毁办法办理发票销毁手续。
 
   协税护税:
 
税务机关依靠非税人员协助办税,保护国家税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好税收工作的一项制度和方法。在建国初期,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组织群众监督,协助办理税收工作,其中较为普遍的是职工的协税护税。在协税过程中,群众只起到协助办理的作用,不得擅自决定或更改税款数额的多少。1952年1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总结,进一步明确三条原则:(1)护税与生产相结合;(2)只护税不代替税务机关做具体征收工作;(3)护税工作必须在工会的领导下,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与职工建立经常联系,并进行业务指导。长期以来,采取协税护税这种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坚持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发挥群众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纳税意识。群众协税护税的内容和作法主要有:(1)建立企业办税员制度;(2)建立纳税组织;(3)建立护税网络;(4)成立协税组织;(5)健立代征制度;(6)开展部门协作;(7)发动社会举报。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巩固和扩大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协税护税网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与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权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奖励制度,开创协税护税的新局面。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如遇到灾害,事故,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内容包括延期缴纳的税种,延期缴纳的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延期纳缴税款的理由等,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基层征收单位,一份由税务局(分局)留存,但重点企业,税源大户,须经地(市)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延期申报: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只有因特殊困难,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所谓特殊困难,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受自然灾害影响,如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使生产、经营面临危险的;(2)因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如因建筑物倒塌,主要设备严重损坏,火灾等, 造成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维修或者恢复生产的;(3)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欠,流动资金困难的;(4)其他特殊困难。如按财会制度规定,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成立,巳经申报了火灾等,造成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维修或者恢复生产的;(3)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贷款拖欠,流动资金困难的;(4)其他特殊困难。如按财会制度规定,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成立,巳经申报了税款,但贷款尚未回收,资金没有到位,造成短期内纳税有困难的,等等。申请延期缴税需在法定缴税期之前,如超过法定的缴税期不缴税又没有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责令其限期缴纳。这时,再提出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情况,予以核准。延期纳税申请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未经批准,纳税人不得擅自延期缴税。否则视为违法处理。延期申报的程序和方法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说明不能按期申报的原因和需要延期的天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该表后,针对申请书提出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应当签署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并提出延期申报的期限,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批。批准延长申报纳税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批准延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及时通知其按正常期限申报纳税。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而未代扣、代收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激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n卡技术,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操作方法是:销货方利用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系统将根据开票的金额、税额、购销双方税务登记号等信息形成一套密码并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另一方面系统将开票情况记录到黑匣子中以便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税源;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检验其密码与票面内在是否相符,然后判断其是否真实。从1994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若干城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从1996年1月日起,全国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利用该系统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该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二是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数)”广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
 
通过计算机网络核实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与抵扣联开具的内容是否一致的橹核系统。该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理是:将纳购货方所取得的抵扣联和销货方的存根联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稽核系统将自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查找配对,检查出只有抵扣联而没有存根联或只有存根联而没有抵扣联以及抵扣联与存根联内容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对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核实,以期达到控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从1994年下半年在部分大中城市先行试点;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
 
    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入,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滞纳金与税务罚款是不同的:(1)性质不同,滞纳金是对滞纳税款行为进行加重追偿的措施。税务罚款是针对某些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2)实施不同: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了未如期缴纳的滞纳税款,就一定要在补缴税款的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滞纳金,对任何纳税人都一致对待,而不考虑其发生滞纳的原因,处理滞纳的态度等。税务罚款则不同,它是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进行罚处,罚款比例是一个有上限的幅度,而不是定值(率),在某些情形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不缴或少缴税款违法行为,但在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的期限内补缴了滞纳税款,则不对其采用税务罚款处罚;如超过责令期限仍未缴纳,税务机关要对其处以滞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比例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情节和态度来确定。可见,滞纳金的作用一方面在于弥补国家因财政收入不及时入库而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要抵消纳税人因滞纳税金而带来的经济收益,防止纳税人把应纳税的款项用于投资或存入银行。计算滞纳金的公式为:纳税人应缴滞纳额X滞纳金比率×滞纳日数,滞纳日数为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至补缴纳税款之日止的天数。
 
    中国数据分组交换网〔CHINAPACA〕:
 
分组交换是为适应计算机通信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先进通信手段,它以CCITTX.25建议为基础,可以满足不同速率、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生产的)终端与终端、终端与计算机、计算机与计算机间以及局域网间的通信,实现数据库资源共享。分组交换网是数据通信的基础网,利用其网络平台可以开发各种增值业务,如: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EDI)、可视图文、传真存储转发、数据库检索等。CHINAPAC是中国的数据分组交换网。CHINAPAC提供两种基本业务:(1)交换型虚电路(SVC)。用户通信时,通过呼叫建立虚电路,通信结束后释放虚电路。交换型电路使用灵活,每次均可以与不同的用户建立通信电路,通信费与通信量有关。CHINAPAC可以为用户开放多条虚电路;(2)永久型虚电路(PVC)。永久型虚电路类似于固定专线,由用户申请时提出,电信部门固定做好,用户一开机即固定建立起电路,不需每次通信时临时建立和释放,适用于点对点固定连接的用户使用。CHINAPAC支持的用户接入协议有:(l)CCITTX.25、X.28、X.29、X.32、X.3、X.75协议等;(2)IBMSNA网络协议、T3POS、令牌环、帧中继、TCP/IP协议等。用户人网方式和通信速率:(1)电话拨号进网可分为X.28异步拨号人网或X.32同步拨号人网,拨号人网的速率为1200-9600bpe向下自适应;(2)专线进网可分为X.28异步专线进网或X.25SDLC同步专线进网,进网专线又可分模拟专线和DDN数字专线。模拟专线时,速率1200-19200bps。DDN数字专线时,速率 l.2-256Kbps。
 
    中国数字数据网(CHINADDN):
 
DDN是数字数据网的英文缩写,它是由光纤数字电路和数字交叉连接设备组成的并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专线出租业务。DDN可以提供的业务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租用专线业务;(2)帧中继业务;(3)话音/G3传真业务。DDN业务与传统的模拟专线业务相比,有许多优点:(1)传输质量高、时延小、通信速率可以根据用户需要任意选择。(2)路由自动迂回,保证电路高可用率。(3)一条专线既可以通话(传真),也可以传送数据可以根据需要定时租用。(4)方便地组织虚拟专用(VPN),建立自己的网管中心。(5)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业务功能。
 
   专管员管户制度:
 
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工作人员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规定专管员义务与权利、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组织税收收入及实施税收监督而采取的一种专人管理制度。专管员管户制度的形式是将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三重职责集中在专管员1人身上,不论各税统管还是分税专管,税务专管员对所管的纳税户或税种都必须全面履行这三重职责。其缺点是缺乏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专管员身兼数职,容易顾此失彼,重征收,松管理、轻检查;专管员自收自管自查,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了解,不利于全面正确地考评其工作业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传统的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的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与新形式下日益繁重的税收任务不相适应。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后,建立了管理服务系列、征收监控系列。税务稽查系列、政策法制系列四大工作系列的新的征管格局,并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形式实施转换,变“专管户”为“专管事”,这种新的管理形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专业化管理:
 
由国家税务机关和专门从事税收工作的人员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科学划分工作系列及其职责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式。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形式已逐步由“专管户”转换为“专管事”。省以下的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地划分为管理服务系列、征收监控系列。税务稽查系列、政策法制系列等四个工作系列。(l)管理服务系列的主要职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报,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的主要职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代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的主要职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的主要职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问题调研反馈、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专业化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主要形式,要做好税收工作,就必须设置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具体行使征管税收的权力,以保证税收管理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追征税款: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追缴人库的一项征管制度。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为税款的追征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追征税款可分为有限期追征和无限期追征。(1)有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0年。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10年。(2)无限期追征:没有规定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可以为无限长。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追征按税务机关追回漏缴税款后给予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1)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漏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2)加收滞纳金的追征: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致使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追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3)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纳税人、扣款义务人以偷税、骗税等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征税款和追征期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它使应缴税款的追征有了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有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保证税法的严格执行。
 
   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所谓自核、自填、自缴,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自行向国库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有效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建立这项制度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它是相对于过去实行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等税收征收方式,主要依靠纳税人独立完成的纳税申报程序。与之相配套的主要工作有:(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选择:①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人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人库;③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人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对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2)规范纳税表格、规范统一纳税表格,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规范表格将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第二步,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采用三种方式:①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达税务机关;②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人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③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第②、③种申报方式的采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申报的,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4)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纳税申报的受理地点要相对集中,提高层次。城市一般应以区局、分局为单位设立;中小城市有条件的可一个城市统一设1?2个;县城原则上只设一个;农村根据不同情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并逐步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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