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市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08-064
采购项目名称:小型计算机
招标人: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八年七月七日
目 录
一.投标邀请函------------------------------------------(2)
二.投标人须知------------------------------------------(3)
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9)
四. 合同书(格式文本)----------------------------------(11)
五.合同条款(格式)------------------------------------(12)
一.投标邀请函
我中心受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对小型计算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你单位参加投标并提请注意下列附表中的相关事项:
|
序号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小型计算机 数量:1台 采购编号:XCGZX2008-064
采购人: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2 |
招标人: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 |
|
3 |
投标人条件: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经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B. 注册资金不少于贰佰万元;
C. 必须具备小型机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产品销售授权书原件(生产厂商参加投标除外)。 |
|
4 |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7月7日10:00起,售价:叁佰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101室) |
|
5 |
公开答疑会时间:2008年7月11日14:00
公开答疑会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评标一室 |
|
6 |
投标人投标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收款单位: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10-82704033)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 887010198500011968 |
|
7 |
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天 |
|
8 |
投标时间:2008年7月30日9:30至10:00截止 截止期后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一楼招标大厅 |
|
9 |
开标时间:2008年7月30日10:00
开标地点: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一楼招标大厅 |
|
10 |
定标时间:2008年7月30日评标结束
定标地点: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一楼招标大厅 |
|
11 |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6份 |
|
12 |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
联系地址: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
联系人: 杨蕾、钱敏勋
联系电话:0510— 82708966
传真: 0510—82722317 |
二.投标人须知
(一) 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 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2. 投标人应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表明承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4.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
(三) 招标文件的解释:
1. 采购人、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于2008年7月11日14:00在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一楼会议室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提出的要求澄清的问题进行公开答疑。
2. 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2008年7月11日11:00前送(或传真)至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3.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3.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方。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 证明文件:
(1) 资格证明文件
① 投标人有效期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生产厂家可在复印件上盖章);
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③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④ 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中小型机产品销售授权书原件(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生产厂家除外);
⑤ 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 补充性文件
① 投标人的历史、背景和近二年主要业绩介绍;
② 企业技术力量;
③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并提供验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
④ 投标人经会计、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章的最近一个月份财务报表复印件;
⑤ 投标人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上述证明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其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分结果。
4.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5. 细目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6. 服务承诺(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六) 投标文件的要求:
1. 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 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4.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5.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纸,按照投标函格式中的顺序制作,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
7.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六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在标袋中,并在标袋密封处盖章,同时在标袋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以及“采购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8.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章。
9. 投标费用自理。
(七) 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3.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5.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6.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8. 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9. 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
10.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八) 开标、评标:
1. 由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对投标箱进行检查、开箱,查验、启封投标书,并审核投标单位代表资格(按本须知第(七)条相关规定确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不予进入唱标、评标程序)。
2.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宣读、记录各投标人《开标一览表》。
3. 投标文件的审查
(1)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 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①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②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 评标方法
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均保留2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排列第1位的为中标供应商。若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 评分标准
(1) 价格(40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4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 产品配置性能(30分)
考察所报品牌型号的性能、产品质量等是否优越(重点考察产品的综合性能指标,以各种技术、性能参数为准)。
a.以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为基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0分,重点考察CPU(2分)、内存(1分)及硬盘(2分)。(25分)
b. 产品质量:所供设备质量必须要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设备本身的规格、技术要求(3分)及稳定性(2分)等。(5分)
(3) 售后服务(18分)
以各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售后服务要求和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所作服务承诺为依据,重点考察投标人对设备故障的响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a. 满足招标文件提出售后服务要求及承诺的设备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 根据投标人各自承诺的设备质保期酌情加分,多1年得1分(0-4分)。(14分)
b.提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及优惠条件(4分)。重点考察响应时间(1分)、个性化服务,有1项得0.5分(2分)及优惠条件(1分)。
(4) 完工期(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并按投标人的承诺酌情给分(1分)。
(5) 投标人评价(10分)
a. 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2分)
b. 企业业绩。主要考察企业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有1例得0.5分,最多不超过3分(3分)
c. 企业信誉。(2分)
d.企业技术力量。(1分)
e.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1分)和上年度经审计部门审核过的财务报表(1分)情况。(2分)
(九) 定标:
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和无锡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如有质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处理。
2. 投标、开标及定标的整个过程均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3.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两份)留存,其余投标文件副本和原件退还各投标供应商。
(十) 废标的确认: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一)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可用银行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帐为准)。
3. 招标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 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5.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二)中标无效的确认: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有上述(1)至(6)项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
1. 政府采购中心宣布中标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经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后生效。
2. 见证合同时,中标方须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中标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不计利息。
3.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合同的履行。中标方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十四)中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中标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
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 项目技术要求:
1.采购需求:
(1)采用UNIX操作系统;
(2)*必须采用64位RISC的CPU,主频≥1.8GHz;
(3)*CPU必须支持CPU混频技术, 并且在混频配置下,每个CPU都能全速工作;
(4)*CPU数量计算以核心为准,当前CPU配置核心数量≥24 Cores;
(5)支持CPU的在线故障隔离;
(6)当前内存配置数量≥48GB;
(7)内存支持ECC校验;
(8)最大PCI插槽数量≥6;
(9)配置2块146GB的内置硬盘,并配置64位UNIX操作系统,必须包含磁盘镜像、文件系统在线扩充、高级性能监控功能、操作系统级的分区技术。操作系统需提供所有最新补丁包。内置光驱;
(10)配置冗余电源、风扇;必须支持硬盘和电源的热插拔;
(11)配置一块HBA卡(2个4Gbps光纤接口)及2根≥15米的光纤线;
未尽技术参数和要求按照原厂标配处理
2. 服务要求:
(1)提供产品全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包”(包退、包换和包修)。
(2)小型机计算机必须提供3年7*24小时原厂上门服务。原厂商售后服务需提供原厂商证明,原厂商证明可以成交后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如不能提供,将承担相应责任。在质保期内,如不能提供同规格型号的配件,应提供免费平滑升级,不再另外收取差价。投标人必须明确提出保修期设备的升级、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将来需要升级时的升级方案。
(3)小型机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在短时间响应并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以保证采购单位系统的正常运行。
(4)本次项目为硬件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除对本次采购的硬件安装调试外,不用进行系统集成。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
(5)采购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出现问题,中标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包退、包换、包修,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6)供应商需在《细目报价表》中列明原厂商提供的免费质保期。
(7)中标单位应提供一人两周国内免费培训,保证操作人员能学会使用,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详细的培训课程和计划安排。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提交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和计划。售后服务方案和计划应包括提供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必须明确所能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几项的服务内容及质保细则。
(二) 有关说明:
1. 小型计算机项目投标总报价包括小型计算机及小型计算机配件、包装、运杂、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维护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本次采购项目,可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基础上进行报价,所报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参数性能进行相关正偏离,本次招标对此不作限制。
3. 投标人报价小型计算机如为改配机,必须由生产厂家出具证明。
4. 完工期限:整个项目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5.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无锡市,具体地点以合同书为准。中标方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将小型计算机送到指定地点,并实施安装调试。
6.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试运行满三个月后,设备运行正常,支付合同金额的5%。
7. 质量及验收:由采购人验收,依据为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见证。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如有质疑,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质量监督职能。
8.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港澳居民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可在中国大陆有效居留的许可证。
9. 政府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形式)的同时,将打印1份,密封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备案。如双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公证处备案文件为准。
10. 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或修正,均以政府采购中心书面依据为准。
四.合同书(格式文本)
需方(采购人):
供方(中标方):
一、 政府采购编号:
二、 采购内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三、 中标总金额:(大写) ;(小写)
四、 质量和包装要求及验收标准:
五、 交货期或完工期:
六、 交货地点和方式:
七、 货款支付步骤和办法:
八、 售后服务:
九、 违约责任:
十、 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 其它事项:
十二、 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供方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合同备案:
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份。
十四、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后生效。
需方(采购人): (盖章) 供方(中标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供方户名:
地址:无锡市西门坝桥沿河43号 供方开户银行:
见证人: 供方帐号:
年 月 日
★.备注:供需双方必须以本格式文本拟订合同。
五.合同条款(格式)
根据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号XCGZX2008-064招标文件和该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及供方投标文件,供需双方就此次小型计算机及相关问题,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
(一) 合同内容: 需方向供方购买 。
(二) 价格及支付:
1.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标的额为 万元。
2. 付款方式:
(三) 质量与检验:
1.供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供方投标文件提供合格的小型计算机及服务。
2.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方均可以拒绝接受,供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重新提供服务,且不得影响需方正常工作,费用由供方承担。本规定并不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3.产品到货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部颁标准执行,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随机备件、装箱单、质量证书等随机资料及包装完整无破损。
4.验收标准:
5.货到,需方经验证签收后,由于需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负责修理,但有关费用由需方承担。
6.必须按时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需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反馈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方不得擅自变更原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有变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执行。
(四) 交货条件:
1.交货日期:
2.供方在验收时应先用函、电通告需方及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3. 产品的外观、包装、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部颁标准执行。如因供方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供方负责调换或补缺。
4. 产品交货时,所有产品必须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中文质保单、装箱单、中文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其它附件所有部件必须原包装。
5. 运输及到货地点: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直接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即:以合同书上的地点为准。
(五) 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1. 供方负责本次小型计算机的安装和调试。
2. 供方对其所供产品提供的服务全部按招标文件及供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3. 在保修期外,供方提供的维护内容和服务方式、范围。
4. 需方应向供方现场调试的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有关费用由供方负责。
5. 需方如要求供方提供招标文件及中标投标文件以外的其它服务,其费用另定。
(六) 违约责任:
1.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或在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 如供方逾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外,供方应向需方就逾期交货部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逾期交货部分的总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供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3. 需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总额的4%的标准计算。
4. 由于需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需方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供方提供的代为保管费,(有关仓储规定另议)。
5. 供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由供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6. 上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的事件,但不包括供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7.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供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需方,除需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供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 如果供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本合同下需方已支付合同价、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资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七)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且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见证后即生效。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2.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除提交仲裁外,争端的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3. 需方已支付合同价的部分,其所有权在支付该部分合同价的同时转移至需方。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都不能影响本合同中有关项目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4.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供方要及时到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此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