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 ⑴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⑵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⑷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⑸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⑹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