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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简介

字体:[ ]日期:2007-10-11 浏览次数: 来源:税政一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内征收。城市,
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
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5、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征收,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9元。
     6、
 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7、减税、免税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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